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
2008.02.01
施行日期
2008.02.01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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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休眠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总结前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及激活工作的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对证券市场新增的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及激活工作做出安排,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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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上海分公司:021-58409746(业务)
  021-68870343(技术)
  深圳分公司:0755-25988880(业务)
  0755-25946080(技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八年二月一日
  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为了进一步做好证券市场新增休眠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新增休眠账户范围
  新增休眠账户的范围为证券账户余额为0、关联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且最近连续3年没有发生交易的资金账户与对应的A股账户(以下分别简称休眠资金账户与休眠A股账户)。
  “证券账户余额为0”是指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名下的沪深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均无证券余额的情形。
  “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是指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人民币资金余额不超过100元。
  “最近连续3年没有发生交易”是指最近3年投资者在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没有发生证券交易委托等主动性操作行为,包括证券买卖,新股申购,配股缴款,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存入,休眠账户激活,以及新开资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转托管、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更改账户资料等。
  二、新增休眠账户的筛选与另库存放
  1、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筛选出其管理账户中的新增休眠A股账户,并将这些休眠A股账户连同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在该公司柜面系统作另库存放处理。各证券公司筛选休眠账户时,无需考虑这些账户在其它证券公司是否符合休眠账户条件。
  证券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新增休眠账户的筛选和另库存放工作。
  2、每年12月为新增休眠账户数据的报送期,各证券公司在12月的任一交易日均可向本公
司报送已在柜面系统作另库存放处理的新增休眠A股账户数据。
  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休眠A股账户数据至本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对该休眠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处理期间,如有投资者申请恢复使用,证券公司应在其柜面系统予以激活,并于本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对该休眠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处理之前将该账户数据报送本公司予以剔除,以避免该类账户被本公司作另库存放处理。
  3、每年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本公司对各证券公司报送的新增沪市休眠A股账户数据作必要的核查,剔除
  指定交易关系不符、有证券余额以及最近三年有持有变动的账户后,加上最近连续3年无交易、证券账户余额为0的无指定交易沪市A股账户,形成新增沪市休眠A股账户库,在登记结算系统中作另库存放。
  4、每年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本公司对各证券公司报送的新增深市休眠A股账户数据作必要的核查,剔除有证券余额以及近三年有持有变动的账户后,形成新增深市预休眠A股账户库。次年1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将新增深市预休眠A股账户库发给所有证
券公司核查确认,各证券公司结合新增深市预休眠A股账户在该公司的使用情况,将其中不符合休眠条件的A股账户于次年1月的第二个星期五闭市前报送本公司予以剔除,本公司将于次年1月的第二个星期五闭市后将经各证券公司申报剔除后的新增深市休眠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处理。
  5、本公司将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另库存放处理的休眠A股账户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并同时反馈各证券公司。新增休眠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另库存放处理后的次一交易日起,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6、除上述每年12月统一进行的新增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工作安排外,各证券公司如有批量新增休眠账户需要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另库存放,退出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可单独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审核后会同证券交易所另作安排。
  三、休眠账户激活
  1、投资者可根据账户指定交易或原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查询服务方式,查询其A股账户与资金账户是否属休眠账户并被另库存放;也可以按现行证券账户查询的规定和
做法,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任意证券公司申请查询其A股账户是否在登记结算系统中被另库存放。
  2、投资者申请激活沪市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由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受理;激活无指定交易的休眠A股账户,可在任意证券公司办理。
  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可以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激活休眠资金账户,由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3、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证券账户卡或资金账户卡丢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补办账户卡后再办理申请激活手续。
  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属不合格账户的,待账户规范后方可激活。
  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休眠账户激活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证券公司激活已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另库存放的休眠A股账户,应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本公司根据申请指
  令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激活账户,并通知交易所作恢复交易权限处理,次一交易日该A股账户可正常使用。休眠A股账户指定交易或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应先在其柜面交易系统完成激活后,再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
  休眠账户只有经投资者申请并在登记结算系统与证券公司柜面系统激活生效后,才能正常使用,参与证券交易、新股申购等业务。证券公司应提醒投资者休眠账户激活生效前申报证券交易、新股申购委托,将作无效委托申报处理。
  5、各证券公司应加强柜台系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管理,在为投资者新开资金账户或办理指定交易前,应通过本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核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状态等信息资料,避免出现休眠账户激活生效前发出交易委托(包括证券买卖、新股申购等)行为。
  6、休眠账户激活时,证券公司必须按照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指导、协助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相关手续。
  7、持有休眠A股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办理激活手续,而在有开户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申报注销原休眠A股账户并申请开立一个新的A股账户。新开账户不收取开户费。
  四、其它
  1、因证券公司误报或因深市证券账户在一家证券公司符合休眠条件向本公司申报为休眠账户而在另一家证券公
  司不符合休眠条件但未按要求向本公司申报剔除,导致投资者正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被误作休眠账户处理的,证券公司在核查确认后,可以按正常程序申请激活(T日激活,T+1日使用),也可以按应急激活流程向本公司提出休眠账户应急激活申请,经应急激活后,投资者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新股申购等业务。应急激活流程如下: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应急激活申请,并说明其本人账户不属于休眠账户的理由。
  (2)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投资者申请,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属因证券公司误报或因深市证券账户多处使用造成投资者正常账户被误作休眠账户处理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误休眠账户应急激活确认函,说明该账户被误作休眠处理的原因,申请应急激活的理由,注
明,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营业部公章后于当日14:00前传真至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并同时向证券公司总部报告。
  (3)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申请材料后,会同证券交易所办理应急激活手续,激活后,及时通过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证券公司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新股申购等业务。
  2、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新增休眠账户数据、深市新
  增预休眠A股账户库中需剔除的账户数据、休眠账户激活申请指令以及其他具体事项,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业务流程办理。
  3、本指引未尽事项,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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