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5.23
∙【文 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
2、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三)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2、前条所列的其他材料。
注:(1)质押双方可以申请单独解除质押证券派生的全部红利; (2)部分解除质押只适用于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形;如果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应解除原质押后重新质押。
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领取“投资者业务”号码,等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至19楼财务部领取发票。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办理完成后,本公司立即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6、领取质押或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二)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1、申请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详细清单请于“www.chinaclear”-“投资者服务专区”-“远程质押试点营业部清单”查阅)递交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