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满香、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满香、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8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杰陈麒罗良华 
【审理法官】李伟杰陈麒罗良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满香;张娜;陈长吉;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满香张娜陈长吉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满香张娜陈长吉 
【当事人-公司】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佳俊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高文萍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佳俊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高文萍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佳俊马彦彦高文萍 
【代理律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满香 
【被告】张娜;陈长吉;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债务是否为陈长吉、张娜夫妻共同债务?二、泽龙公司对本案债务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与陈长吉并不相识,借款初始也未经陈长吉同意。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违约金自认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债务是否为陈长吉、张娜夫妻共同债务?二、泽龙公司对本案债务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与陈长吉并不相识,借款初始也未经陈长吉同意。涉案债权凭证由张娜个人出具,事后未得到陈长吉追认。陈长吉已退休,有相应退休收入,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
上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陈长吉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泽龙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本院从两方面评析:1、张娜与泽龙公司的关系。张娜并非是泽龙公司工商登记股东。2014年以前张娜以陈长吉名义向泽龙公司出资,由其授意,陈长吉代持泽龙公司95%股份,张娜持有泽龙公司印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上行为结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张娜认可其是公司大股东的事实。本院推定张娜是泽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张娜盖泽龙公司印章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条及承诺书落款部分由“借款人"、“承诺人"即当事人地位,“张娜、身份证号码"即主体信息,“时间"即形成日期共三部分组成。以上信息无明显间隔,逐一书写在借条及承诺书尾部,构成落款。泽龙公司印章加盖在“时间"位置,应属落款整体的组成部分。张娜自述上诉人多次要求陈长吉签字并加盖泽龙公司印章,故其在借条和承诺上补盖泽龙公司印章和其私刻的“陈长吉"个人印章。其行为意在满足上诉人要求,而上诉人也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要求张娜夫妻及公司对债务予以追认。泽龙公司一审经传票传唤未出席庭审,二审期间对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及张娜盖章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结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张娜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事实,本院认为张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债权凭证上补盖公司印章的意思为债的加入。故泽龙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蔡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21397元,二审诉讼费15414元,共计36811元。由张娜、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000元,由蔡满香负担8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54: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娜与陈长吉系夫妻关系,陈长吉系泽龙公司股东。2019年1月21日,张娜向蔡满香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张娜支付蔡满香利息至2019年3月底。2019年1月25日,张娜再次向蔡满香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张娜陆续支付部分利息。2019年5月2日,蔡满香向张娜发“收到,我已转给朋友了。诺按月结算,原4月底应付8.1万(到4月20日)
+1.5万(4月30日十天)=9.6万今已付4.5万,还剩9.6万-4.5万=5.1万。……"。后蔡满香又向张娜发“你几个月没结息,是否分别写下借条?4月底前5.1万5月4.65万6月4.5万7月待定……"7月12日,蔡满香又向张娜发“另50万2分息3万,杨柳青10万4500,曾冬秀3000共3.75万"。后张娜分向蔡满香出具了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的借条四张,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51000元、46500元、45000元、46500元。六张借条借款人签名的下方载明了张娜的身份证号码,六张借条借款人上均盖有“陈长吉印"的印章,该枚印章与陈长吉提供的其在泽龙公司的印鉴章不同,泽龙公司在六张借条最下方落款的时间处加盖了公章。2019年1月20日,张娜向蔡满香出具承诺书,载明“张娜于2019年1月21日向蔡满香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自愿同意用张娜在吉安市鑫田化肥农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伍个股份作为抵押物。借款承诺人:张娜身份证号码:36xxx55××××××××2019年1月20日"。2019年7月20日,张娜再次向蔡满香出具承诺书,载明“张娜的承诺:1、在2019年8月10日归还蔡满香借款本金伍拾万元及结清利息(50万元)。2、在2019年7月底前归还蔡满香利息(6月底的):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承诺人:张娜身份证号码:36xxx55××××××××2019年7月20日"。泽龙公司在两份承诺书落款的时间处加盖了公章。2019年7月20日承诺书背面,张娜书写了特别说明,如果此承诺没有
按时兑现,则自愿伍万元。8月25日,蔡满香向张娜发载明“50万2分息的借条,2019年4月1日算至6月底,你应付我3.75万,若减掉中途已付的5千,还剩3.25万。减掉杨柳青的3千(以后你打她账上),你还差我2.95万"。因张娜未兑现承诺,蔡满香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娜向蔡满香借款,虽然出具了六份借条,但从蔡满香与张娜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2019年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的借条金额共计189000元实为借款500000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底的利息,蔡满香自认第一笔500000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9年3月底,第二笔500000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9年7月底,而实际第二笔借款的利息是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支付的。张娜向蔡满香借款的本金实为1000000元,另189000元为利息转为本金。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将利息转为借款本金的189000元明显超过年利率24%,故只能认定42000元为本金。借款时两笔借款分别约定月息2分和3分,蔡满香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蔡满香主张了
利息又主张违约金50000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蔡满香主张的50000元违约金不予支持。蔡满香主张要求陈长吉、泽龙公司共同还款,陈长吉辩称,张娜向蔡满香借款其不知情,借条上其未签名,印章不是其本人的,也不是其加盖的,张娜借款没有用于公司,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长吉系退休干部,会写自己的名字,如陈长吉系共同借款人,应该由陈长吉在借款人处签名,但借条上没有陈长吉本人的签名,只盖有陈长吉的印章,这不符合常理。且借条上只有张娜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而无陈长吉的身份证号码,蔡满香也一直向张娜催收借款,蔡满香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陈长吉与张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蔡满香主张要求陈长吉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至于泽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借条上虽有泽龙公司的公章,但公章盖在借条落款时间处,并未表明是借款人或是担保人,且借款也未转入公司账户,故蔡满香主张要求泽龙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张娜偿还蔡满香借款104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500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另50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蔡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97元由张娜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4:2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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