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登记条例》,除获豁免或无须登记的人士外,凡年满11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的人士),均须登记领取身份证。任何人士如属于下列其中一类人士,则无须申领身份证: 在香港过境的真正旅客或获准逗留不超过180日的人士。
领事、领事馆职员、欧共体办事处主任及欧共体办事处人员的不足11岁的子女。
年龄未满11岁的儿童(除非该儿童是因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而需要同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O
获人事登记处处长豁免登记身份证的年老、失明或体弱人士。有关豁免登记的资料可在以下网页到:
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
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在办理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申请人须证明自己符合根据《人事登记条例》办理该项登记的资格。以下连结网页提供更多有关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资料:
何时申请
任何人士如在11至17岁期间已获签发儿童身份证,须在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登记领取成人身份证。如果有关人士当时身在香港以外地方,则须在返港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请。
18岁或以上并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的新抵港人士必须在抵港后的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如任何人士在海外因申领特区护照而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该人士须在返港后的30天内申请新的身份证。
如任何人士的身份证已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则必须在14天内到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申请补领身份证。
处理申请时间
处理身份证申请的时间一般约需7个工作天(星期六及公众假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