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九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的;
(⼆)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
(⼗⼆)⽤⼈单位⽣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条⽂注释]
本条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分别来⾃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第三⼗九条、第四⼗条
和第四⼗⼀条的规定,这些情形的具体含义是指:
(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指⽤⼈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不符合录⽤条件包括⽤⼈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规定的⽂化程度、技术职称、⾝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作能⼒、⼯作业绩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则为不符合录⽤条件。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情形有三个层次:⼀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反,三是严重。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这⼀情形包括两种情况:⼀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两种情形下⽤⼈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这⼀情形分两种情况:⼀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情形有两个要素:⼀是依法追究;⼆是刑事责任,核⼼是刑事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
这⼀情形有两种情况:⼀是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是劳动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患病是指职业病以外的⾃然患病,⾮因⼯负伤是指⼯伤以外的伤害。
(9)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这⼀情形有三个要素:⼀是不能胜任⼯作,⼆是培训,三是调整⼯作岗位。核⼼是不能胜任⼯作,培训和调整⼯作岗位两者选其⼀即可。
(10)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情形有三个要素:⼀是客观情况发⽣重⼤变化,⼆是⽆法履⾏劳动合同,三是双⽅协商达不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三个要素也是缺⼀不可的。
(1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的就是使⽤⼈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案等,改善经营使企业获得新⽣以便清偿债务,避免企业陷⼊更为严重的破产清算程序。在这⼀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12)⽤⼈单位⽣产经营发⽣严重困难。企业的⽣产经营可能发⽣困难,困难有⼤有⼩,⼀般的困难不能作为裁员的理由,必须是严重困难。这种情况下,⽤⼈单位通过各种⽅式进⾏⾃救(包括裁员)是积极的,尽可能的避免⽤⼈单位破产。
(13)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这⼀情形有三种情况:⼀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员;⼆是企业因重⼤技术⾰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员;三是企业因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员。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这也是⼀项兜底条款。
[参见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19、26、36、39-41、46、47、87、97条
《劳动法》第31、72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被⼈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8:32: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867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单位   劳动者   规定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