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

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
附件
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办法(暂⾏)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落实农村⽔电站安全⽣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开展企业安全⽣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利部?关于印发⽔利⾏业深⼊开展安全⽣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案的通知?(⽔安监…2011?346号)和?⽔利部关于印发?⽔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电⾏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条已投⼊运⾏、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及以下⽔电站的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作,适⽤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产标准化建设⼯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安全⽣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
全投⼊,规范运⾏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项⽬包括:安全⽣产⽬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产投⼊、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电站安全⽣产管理⽔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业表彰、信⽤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的标准分值之和。
第⼋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等级分为⼀级、⼆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级:评审得分⼤于等于90分;
⼆级:评审得分⼩于90分、⼤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于75分、⼤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利部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作由⽔利部农村⽔电及电⽓化发展局承担。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审细则,开展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三级的评审⼯作。
第⼗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应重新申报。
第⼗⼀条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产⾃查⾃评,并针对⾃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评审
第⼗⼆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审查、开展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公告与颁证等环节。
第⼗三条申请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证书合法有效;
(⼆)坝⾼15⽶以上或库容100万⽴⽅⽶以上⽔库⼤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三)按照?农村⽔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四)评审前⼀年内未发⽣⼈⾝死亡的⽣产安全责任事故、较⼤以上电⼒设备事故或发⽣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对社会造成重⼤不良影响的安全⽣产事件;
(五)近3年内⽆违反安全⽣产法律法规⾏为。
第⼗四条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产标准化建设,⾃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安全⽣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主评定⼯作开展情况、⾃评打分表(作为附件)、⾃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在⾃评基础上,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向有管辖权的⼈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评报告。
第⼗六条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民政府⽔⾏政主管
部门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组织⼀、⼆、三级评审的⽔⾏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组织评审的⽔⾏政主管部门⾃收到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之⽇起,应在5个⼯作⽇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主要审核:
(⼀)农村⽔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15个⼯作⽇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第⼗⼋条审核通过的,通知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接受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委托后应按照?评审标准?对农村⽔电站进⾏现场评审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作⽇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审单位概况、安全⽣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员组成及分⼯等。
第⼆⼗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的评审机构由⽔利部认定并公布,⼆、三级的评审机构由省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条承担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的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法⼈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作;
(⼆)有与其开展⼯作相适应的固定⼯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量,拥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业评审专家,其中⽔⼯、⾦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四)在省级以上区域具有较⾼的⾏业公信度,并经主管单位批准。
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级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件制定。
第⼆⼗⼆条从事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专家应参加⽔利部组织的安全⽣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注册安全⼯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第⼆⼗三条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
审⼯作。评审组不少于5⼈(⼀般不超过7⼈),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可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评审机构现场⼯作程序:
(⼀)评审组召开⼯作安排会议,明确评审⽬的、依据、范围、程序、⽅法和分⼯等内容;
(⼆)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了解其安全⼯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证查看,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有申请单位相关⼈员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评审⼯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第⼆⼗五条组织评审的⽔⾏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应在指定媒体进⾏公⽰,公⽰期为7个⼯作⽇。公⽰⽆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应的⽔⾏政主管部门进⾏审定。
第⼆⼗六条安全⽣产标准化⼆、三级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利部备案。
第四章整改
第⼆⼗七条经评审不达标的农村⽔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条取得安全⽣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电站,发⽣以下情况之⼀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产标准化等级。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发⽣较⼤及以上⽣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违反安全⽣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九条被撤销安全⽣产标准化⼀级或⼆级的农村⽔电站,⾃撤销之⽇起,须按降低⾄少⼀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撤销之⽇起满⼀年后,⽅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被撤销安全⽣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有效期内,发⽣如洪⽔、地震等重⼤⾃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申报。
第三⼗⼀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下列⾏为之⼀的,由相应的⽔⾏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
格,不得再从事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
(⼀)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其他违法、违规⾏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为之⼀的,由⽔利部核实后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
(⼀)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其他违法、违规⾏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其他
第三⼗三条农村⽔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电站运⾏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座⽔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
第三⼗四条本办法⾃颁布之⽇起实施。
附件:
1、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报告(格式)
3、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4、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5、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农村⽔电站安全⽣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8:2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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