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商标使用规定

  一、关于药品商标使用规定
  根据最新颁布的《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过许多医药企业为了提高药品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障药品质量、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偏爱、认牌购买,所以仍然注册商标。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6:3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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