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法制教案依法保护商标权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方式。
过程与方法: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商标权的相关知识,使学生能知法懂法,知法用法。
教学过程:
一.阅读材料,归纳总结。
(请同学阅读课本,学习关于商标权的相关知识。)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权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已经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根据的司法解释:
(1)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
者图形的构图与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 ) 关于商品相同或近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
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3、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原商标法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比较二者不同,主观要件上的差别。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谓“商标假冒”行为,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他人之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所谓“反向假冒”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的情况在我国已屡见不鲜,如天津油漆厂的“灯塔”牌油漆就曾被人撤换上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去“创牌子”。 禁止这种行为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均明文规定:该种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大多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组织也认为:“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未经许可而中断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同属违法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频频发生的我国,这个问题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留下了法律上的盲点。 这次商标法修订,在第52条规定“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使对商标注册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特别是对鼓励中国质高价廉的产品创立出自己的品牌有重大的意义。
6、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教师出示案例一:(请同学分析)
1982年,某市丽源公司申请注册了“光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发香波,并设计了一女性头像用于外包装。1991年起,某市光明化妆品厂擅自将人头图像用于其产品“春宝”洗染香波上。1992年,丽源公司以人头图形申请注册获核准。93年3月丽源公司开始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为人头加注册标记,94年状告光明厂侵权。光明厂辩称:我厂用人头只是做为装璜使用,未做为商标,丽源公司虽注册但未加标记,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受保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焦点:1.光明厂是否侵权。
      2.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中未加注册标记,对该商标是否保护?
案例二:“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服务商标。1997年12月,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与其两家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经查,海南毛家村酒店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酒店在大门上悬挂“ 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并在其店外的广告牌、路牌、停车场与服装上均标注“毛家酒店”。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6:3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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