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辉吴斌曹丽萍
【审理法官】刘辉吴斌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黎毅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毅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毅峰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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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金州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以下证据;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金州律师事务所情况介绍、司法部关于授予29家“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决定、金州律师事务所荣誉证书、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金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金州律师事务所截图、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司法厅发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感谢信。 金州律师事务所,主张一审证据可以证明:金州字号由湖南省司法厅报司法部统一核名批准,其字号在全国法
律服务领域具有唯一性;证明金州字号核准成立时间早,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为1992年4月3日。2000年9月20日被司法部授予金州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证明金州律师在法律服务行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2005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金州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金州在法律服务领域一直实使用;金州荣获多份行业荣誉,证明金州律师自成立起一直在法律服务行业中实际使用,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金州律师”及图形构成。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诉争商标标志中的“金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金州”与“律师”二字的组合,在诉争商标标志中的“金州”二字并未产生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金州律师”可理解为“金州地区的律师”,其整体上仍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金州律师事务所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
明金州律师事务所获得了一定的荣誉,但上述荣誉的获得针对金州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而言,而非是因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司法部批准使用金州律师事务所名称,并不涉及诉争商标的使用。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诉争商标是两者不同的权利,金州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并非等同于诉争商标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与金州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金州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29:34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诉争商标 1.申请人:金州律师事务所。 2.申请号:36683532。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5类,
类似4506):诉讼服务;调解;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23688号《关于第36683532号“金州律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以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金州律师事务所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第785989号“金洲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知识产权咨询”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第6681795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仲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 一审诉讼程序中,金州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撤销决定等证据材料,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核定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二在核定的“仲裁”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州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在“诉讼服务;调解;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仲裁;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金州”词汇本身含义丰富,且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简称含义并不唯一。仅只在“金州区”这样的表达使用形式下才会唯一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1作为地名而言,“金州”含义也并不唯一,而是个多义词。在国外其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别名;在国内不同时期指向甘肃榆中、陕西安康古代州府;在目前也同时指向湖南宁乡县乡镇、吉林东辽县乡镇和辽宁省大连市下辖区。早在唐宋时期,唐代诗人姚合就写下九首《题金州西园九首》等诗词、和宋代诗人陈昉写下《金州》,描述相关风土人情及抒发境遇之感。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简称金州律师事务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64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诉争商标
1.申请人:金州律师事务所。
2.申请号:36683532。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5类,类似4506):诉讼服务;调解;法律研究;许可的法律管理;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23688号《关于第36683532号“金州律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以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金州律师事务所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第785989号“金洲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知识产权咨询”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第6681795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仲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