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中文版)
第一章      主要注册簿
 
第一条
 
   (a) 基于使用商标申请注册:
 
商业上使用之商标之所有人得依本法之规定,申请将其商标注册于主要注册簿,申请注册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备齐下列文件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
 
(A) 申请书:申请书应依局长规定之格式为之。于申请书上应由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之事务所之人员或公司、协会之职员确认所记载申请人之住所、国籍、申请人首次使用该商标之日期、申请人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指定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名称、及商标于商品上之使用形式及方法等均属实,并应由申请人、事务所之人员或申请注册之公司或协会之职员声明其确信自己或所代表之事务所、公司或协会为申请注册之商标之所有人,而该商标系供商业上使用,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其它事务所、公司或协会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其它近似标章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购买者之虞。但于申请同时使用时,申请人应载明其主张商标专用权之例外情形,并应于其所知之范围内,详细说明他人同时使用之情形、相关之商品、同时使用之区域之范围、各人使用商标之时期,以及申请案所请求注册之区域及商品。
 
(B) 商标图样。
 
(C) 使用商标之样张或复制品。所需检附样张或复制品之数量依局长之要求定之。
 
(2) 向专利商标局缴交注册费用。
 
(3) 遵照局长在不与法律抵触之范围内所发布之规则、办法。 
 
  (b)基于使用商标之意图申请注册
 
凡善意欲于商业上使用商标者,且有情况足以显示其为善意时,得依本法申请注册于主要注册簿,申请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备齐下列文件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
 
(A) 申请书:申请书应依局长规定之格式为之。申请书上应由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之事务所之人员或公司、协会之职员确认所记载申请人之住所、国籍、申请人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之意图,申请人将善意使用商标之商品,将来使用于商品上之商标形式及方法等均属实,并应由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之事务所之人员、或公司、协会之职员声明其确信自己或所代表之事务所、公司或协会有权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其它事务所、公司或协会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其它近似之标志,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瞒购买者之虞。但如系依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注册时,申请人须符合本条第(d)项之规定,始可注册。
 
(B) 商标图样。
 
(2) 向专利商标局缴交注册费用。
 
(3) 遵照局长在不与法律抵触之范围内所发布之规则、办法。 
 
  (c) 基于使用商标之意图申请注册—主张使用利益
 
申请人依第(b)项规定所为之注册申请,如于审核阶段已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时,得修改注册之申请,使符合第(a)项之规定,以主张其依本法之意旨使用商标之利益。 
 
  (d) 基于使用商标之意图申请注册—使用之陈述
 
(1) 依第(b)项规定提出注册申请之申请人,于收到专利商标局依十三条(b)项 款规定所发给之商标核准通知后六个月内应检具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样张或复制品,其数量依局长之要求定之,以及应缴费用和经确认声明文书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声明文书上应记载该商标已供商业上使用、申请人第一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已供商业上使用、申请人第一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记载于核准通知上应于商业上使用商标之商品或服务、申请人使用与商品、服务有关之商标之形式或方法等,使用声明书经审核通过后,专利商标局应准该商标注册,并发给载明使用声明书上所述该注册商标将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之注册登记证。注册通知应刊载于专利商标局之公报。使用声明书之审核应包括第二条第(a)项至第(e)项所列各点之审查。注册通知应详细记载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
 
(2) 于前款所述六个月期满前,申请人提出延展依第 款提出使用声明书期限之书面请求时,局长应将前款提出使用声明书之期限延长六个月。于前述延展期间内,如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并于本款所订之最后期间届满前以书面请求,局长得再次延展第一款之使用声明书提出期限。惟延展期限累积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申请人于申请延展期间时,应检具证明书,叙
明申请人具有继续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善意,并应列出载于核准通知上之商品或服务,或申请人具有继续善意而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种类。依本款提出延展期间申请时,应同时缴交所需费用。有关本款所谓「正当理由」之认定应由局长制定指导准则决定之。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2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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