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增加了关于服务商标的规定,明确了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注册条件。 2. 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导致市场混淆。 3. 强化了对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赋予了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这些商标的权力。
4. 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以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修正的《商标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商标法律制度建设,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修正案的通过对于改善当时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混乱状况,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