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20
【字 号】陕高法﹝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10.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9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及保护创新、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及“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结合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切实强化严格保护、司法主导、改革创新、审判质效、队伍建设,加快推进陕西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为陕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
  2. 服务保障重大战略实施。立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保护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改革部署,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 塑造优质营商环境。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不断增强权利人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着力解决影响创新创业创造的突出机制问题,不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4. 发挥司法主导作用。更加重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案件审判与促进创新发展紧密结合,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5.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用改革思维、创新方法破解
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突出问题,激发知识产权审判内生动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改革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三、把握知识产权审判规律,依法科学妥善审理
  6.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不断完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妥善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保护限制和例外,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7. 加强商标权保护,努力营造品牌发展空间。要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品牌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仿冒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
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对于在先使用、合法来源等抗辩主张,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进行全面审查。
  8. 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作品的独创性与创造高度的关系,既维护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标准的统一性,又注意把握各类作品的特点和使用相关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使保护强度与独创高度相协调。合理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删除”规则与过错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新兴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游戏、微电影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数字内容、虚拟娱乐、新媒体等文化科技融合产业的发展。
  9. 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妥善处理商业模式下的竞争案件,区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不正当的破坏商业模式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商业混淆行为包括了商品混淆、主体关联关系、许可关系等广泛的混淆,可以综合案件事实来判断具体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导致混淆的程度。对于商业诋毁行为,重点审查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造成了损害,并不仅以虚假事实为限。
 
四、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10. 加强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依法全面举证。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等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对当事人提供的基于数字签名、区块链技术等新类型证据的认证能力。
  11. 创新调查取证方式,依法加强证据保全力度。对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及时依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对于当事人的诉前或者诉中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积极受理、快速审查、依法裁定、及时执行。
  12. 探索证据出示令制度,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证据确为一方当事人控制且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关联,可以根据申请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事实推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伪造、毁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其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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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   保护   创新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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