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晖、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晖、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 
【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晖;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田晖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田晖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侯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侯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江荣侯涛 
【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晖 
【被告】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智成公司是否构成侵害田晖名誉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智成公司是否构成侵害田晖名誉权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智成公司作出的《关于罢免智成公司田晖监事和一切职务的决议》系该公司的职务行为,文件中没有侮辱、诽谤田晖人格的内容,亦不存在侵犯田晖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及过错,智成公司不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因而,一审法院认定智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并无不当。故对田晖要求智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在“智成商铺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
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田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田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35:38 
田晖、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6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余伟。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街道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古小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晖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春禧时代智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晖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田晖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智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田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智成公司立即停止对法定田晖监事职务等名誉权的违法侵犯行为,并在实施侵权的近500人春禧时代“智成商铺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恢复田晖名誉;2.请求判令智成公司象征性赔偿田晖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4日,智成公司作出《关于罢免智成公司田晖监事和一切职务的决议》,内容有:智成公司及春禧时代商铺部分业主代表开会商议,讨论罢免智成公司监事田晖职务的事宜,经现场13人商议,一致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停止田晖在智成公司的监事和一切职务,原因如下:1.田晖负责观光电梯维修的相关事宜,田晖一直拖延不办,未有任何推进,直至今年4月三楼酒店商户因此提出退租;2.假借朋友的名义,田晖鼎优物业公司,要求低价租赁春禧时代底楼铺面;3.4月10日,田晖提出辞去业委会主任一职。4月11日,业委会召开会议,经业委会其他成员苦苦相劝,田晖仍坚决要辞职。5月11日起,田晖向古小玲及其他成员提出,他的辞职无效,仍要继续担任业委会主任,并多
次催促古小玲将公章交付给他。5月14日,田晖私下到中粮负责人和三楼商户,提出业委会主任仍由他担任,其他人均为假借业委会主任之名。此举直接导致商户信心丧失,表达出退场意愿。综上所述,经现场表决,田晖以上作为不再适合担任智成公司监事及一切职务。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小玲在智成商铺业主发布《关于罢免智成公司田晖监事和一切职务的决议》的文件,人员为智成商铺业主,成员442人。该部分业主留言:“终于铲除为谋私利的毒瘤"、“瓜娃子"、“无赖"、“疯狗"、“狗屎"等。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及田晖身份证复印件、智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智成章程相关摘要精髓、智成章程全文根本大法、业主委托书、管理公约、罢免决议、决议签印、骂1、骂2、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关于观光电梯维修及维护的函、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委会委员备案表、公示异议辞职书、情况通报、印章使用情况的声明、古小玲与田晖的聊天记录、黄文记录的2019年12月6日会议记录、智成公司业主工作2020年4月聊天记录、联营协议、情况说明(两份)、春禧时代业委会聊天记录、业委会张贴的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变更的公示、田晖与商铺租户莫总的短信记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名誉,或称名声、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或者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支配)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智成公司作出的《关于罢免智成公司田晖监事和一切职务的决议》的文件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智成公司不存在侵犯田晖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及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故对田晖要求智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在“智成商铺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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