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案(杭余文综罚字〔2022〕12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案(杭余文综罚字〔2022〕12号)
【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余文综罚字〔2022〕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34786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347867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34786753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章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37 
处罚名称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余文综罚字〔2022〕12号
被处罚对象
章锐
处罚结果
当事人:章X(身份证号:3****************7)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红旗村章祠组60号
根据***街道网格员提供线索,我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雅居乐国际花园8幢504室查获章X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案。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4月7日立案调查。2022年4月8日、4月13日,章X两次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先后收集了章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并经函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收集了章X所经营淘宝店铺(掌柜名:小嘟嘟_38)的注册信息和相关交易记录。调查中,章X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章X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办案人员制作的2份《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字帖的交易记录和其他行政案件证据予以签字确认。经查询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章X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经批准,办案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对《浮生若梦》等22本字帖予以扣押。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章X,身份证号:3****************7,自2020年4月起,通过淘宝店铺(掌柜名:小嘟嘟_38)售卖字帖,主营业务为定制字帖。在经营过程中,章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多部他人作品的片段通过编排汇集成新字帖用于售卖。章X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权作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秩序,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浮生若梦》等字帖22本。截止查获当日,现场查获的字帖在淘宝平台上交易成功56笔,金额1121.92元。因章X所经营淘宝店铺的其他交易记录无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违法所得无法确认,故以现场查获字帖的交易记录为准,认定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121.92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文综检字〔2022〕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文综改字〔2022〕71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章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2.章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章X作为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资格;3.章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行政案件证据图片10张,证明章X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违法事实的确认;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2〕4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文综保告字〔2022〕43号)、《扣押决定书》(***文综扣字〔2022〕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了依法处理及依法扣押;5.《关于调取淘宝网店铺信息的函》(***文综调字〔2022〕3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函》各1份,证明我局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小嘟嘟_38)相关信息的情况;6.行政案件证据(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章X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7.行政案件证据(网格员提供案件线索)1份,证明案件来源。
我局认为:章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案。鉴于章X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章X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广旅体罚告字〔2022〕12号),告知将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21.92元,没收《浮生若梦》等字帖22本,并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章X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为保护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我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章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21.92元,没收《浮生若梦》等字帖22本,并处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余杭支行或通过指定线上渠道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 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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