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申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申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 号】豫司文[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申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豫司文〔2010〕3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与将于4月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上将隆重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司办通[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全国将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300个,模范人民调解员1000名。司法部分配我省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个,模范人民调解员52名,结合各地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省厅进行了名额分配(见附件1)。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村居(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中产生。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中产生,可以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是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表彰条件
  (一)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1、调解组织健全。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
  2、调解员队伍健全。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众工作,队伍结构合理。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防激化效果显著,本辖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4、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方面措施得当、成效突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得以充分彰显。
  5、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众满意。
  (二)模范人民调解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为人公道正派,有广泛的众基础;
  3、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调解成功率95%以上,当事人履行率90%以上。
  三、申报程序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初选,地(市、州)司法局推荐,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审核呈报,司法部批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要按照管辖权限,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众意见,把真正具有代表性的先进调委会和调解员推荐上来,省厅将从中选出事迹突出的先进个人在媒体上进行集中宣传。
  请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分别填制审批表(附件2至附件3),并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三份,务必于3月10日前报厅基层工作处。
  联 系 人:宋瑞萍 张树成
  附件:1.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表彰名额分配表
  2.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样式(略)
  3.模范人民调解员审批表样式(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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