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校学报著作权纠纷的预防

收稿日期665
作者简介薛 江(6),男,三峡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主要从事编辑学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
Jul .2006
Vol 128 Spec ial sec .
试析高校学报著作权纠纷的预防
薛 江
(三峡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北宜昌 443002)
摘 要:高校学报对《著作权法》认识模糊,导致一些侵权现象的发生。本文依据编辑流程分作者投稿与约稿、编辑加工与审稿、出版三个部分分析易出现的著作权纠纷现象,同时提出了预防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报; 著作权法; 侵权
中图分类号:G 2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06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
1991年实施,2001年修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
了长足的进展,满足了人民大众追求优秀精神产品的迫切要求,极大地激发了创作者(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依法维护作者的正当权益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达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规定了解不够,认识上还存在偏差。高校学报作为一类学术期刊,其办刊宗旨决定了它是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的。高校是知识分子最集中的地方,也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重要场所,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日渐增多,高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科学研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而高校学报界对此却不重视,学报编辑人员对《著作权法》认识很模糊,学报还是依据传统的办刊模式,总是占据着出版双方中的强势地位,作者始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别是高校学报在大量涌来的职称论文、研究生论文、人情稿件面前更是强化了这种优势地位。在这种态势下,学报编辑总是有意无意地漠视作者的一些合法权益,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领导对《著作权法》认识不到位、不重视,学报编辑对《著作权法》规定了解不深,按照
惯例办刊,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出现与著作权法相悖的现象。
另一方面,传播媒介多样化,结束了以纸质为载体的一统局面。一些新的传播媒介,如光盘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数据等大大拓展了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后的覆盖范围的途径选择。传统式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后,作者与编辑部的关系即告结束,但这一模式在新的电子媒介、二次传播甚至多次传播面前已无法保障作者依法获取权益。在传播方式增多的情况下,作者享有的经济权益相应也应该增多,而实际情况是作者获取权益不增反减。《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权益表现形式呈多样
化、复杂化,此时还按照传统的出版模式来处理学报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时就显得很不适宜,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或第三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增多也就成了常理。我们试作如下分析。
一、投稿、约稿时著作权的纠纷
对于作者自由投稿部分,《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很清晰地表明著作权人属于作者本人;对于学报约稿部分的著作权权属问题,《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即不论高校学报编辑部对作者提供了何种帮助都不应该享受作者的权益。
在高校学报编辑实践中,学术论文的署名较为复杂。作者署名要坚持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
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是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贡献的人,按其贡献的大小排列署名,才是真实反映科研人员(作者)与学术成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以外的任何人在他人的学术论文(作品)上署名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
学术论文署名非正常现象析:A .攀折权威、借虎壮胆式的署名。作者为了个人目的,为增加学术论文出版筹码,故意将专家或名人列为合作者;B.搭顺风车,双方间、多方间互相署名,论文作者之间相互署名,以达到发表论文数量之目的;C.侵权署名。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将集体研究成果占为已有,以个人名义发表,侵占集体的科研成果权的行为。D .强行署名。编辑以其发表论文为饵,为自已、他人在论文上署名,获取利益。这是第一点。
第二,学报编辑部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作者。大量稿件拥挤在学报编辑部等待发表,编辑人数不足、工作量大是绝大多数学报编辑部对不能及时答复作者的一种说辞。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版方必须在法定期限(指自稿件发了出之
6:200-0-2:192-2
日起30日内)或约定期限(高校学报编辑部多以“声明”或“稿约”形式发出的约定,投稿者通过投稿行为所确定的期限,高校学报一般都采用三个月为限)内作出是否采用稿件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作者。学报以三个月为约定期限是否合理合法,尚待商榷。就是在这三个月内,作者能不能收到高校学报确定能否刊用的通
知还存在很大的疑问。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报编辑接到稿件后不及时审阅或及时送审,不及时催促所审稿件的回收,不及时反馈稿件修改意见,拖延稿件处理时间,甚至失去与作者的联系。二是没有制度上的约束,《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也只是作者在规定的时间没收到出版方的通知时,可将稿件转投而已,而没有对出版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
第三,学报编辑部丢失、损坏作者稿件原件。自作品产生之日起,不论发表与否,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投寄给学报的学术论文的原稿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一旦丢失、损坏就会造成作者一些权益的侵害,侵犯了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倍注意,妥善保管原始稿件。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学报所取得的学术论文发表权是作者所转让的论文发表权,而不是作者就论文所固有的财产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外。所以,学术论文的原稿、图例、照片等,无论刊用否,其所有权都是作者本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
第四,应学报编辑部约请,作者撰写的稿件,因各种原因不宜发表而所引起的纠纷。为了防范约稿部分的著作权纠纷,出版方应在约稿时与作者事先约定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编辑加工与审稿的过程中的著作权纠纷
第一,未经作者同意,对论文进行大量的修改。《著作权法》第33条“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学报编辑在对学术论文进行修改时,要知道学术论文的著
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作者的精神权利。作品的修改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范畴,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更不能随意增删。学报编辑在进行编辑加工时,要尊重作者的原意和风格,不得以自已的意见来修改稿件,破坏作品在内容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只可以帮助作者润,文字加工,对一些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有的编辑自认为业务熟练,与作者的关系好,有的则因为时间紧,一时难以到作者,对稿件进行较多的实质性修改,或自行主张对内容或观点进行修改,修改后又不征得作者的同意,就会侵权。
第二,学报审稿未尽判断学术论文是否有瑕疵的义务。作者对自已的科学研究数据、真实性、科学性等构成学术论文的要件要负责。学报审稿对学术论文的把关是保证学术期刊质量的重要方面,审稿是学报编辑部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学报为了免除自已因为发表作者的学术论文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往往与作者约定或签定有一定的免责条款,开脱出版方的法律责任,若一旦有侵权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事先声明来稿文责自负,来规避自已的责任。
三、出版与作者获酬权的纠纷
第一,作者获酬权。《著作权法》第28条“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获酬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合理使用外。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都应向作者付酬。学报发表学术论文时,就是取得了作者著作权的使用权,而行使自己的出版权。
当然,学报就要付给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依法取得获酬权。以各种理由扣留作者应获得的报酬,如冲抵论文版面费等都是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第二,高校学报被其他光盘版、网络版等电子出版系统收录,或被二次、三次利用,如文摘类刊物转载,都应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学报发表作者的学术论文并不导致学术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发生改变,其著作权依然是作者而决不会转移到出版方———学报。因此,如果学报不与作者就学术论文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就不可能获得学术论文的自主版权。只取得了学术论文的许可使用,则学报就无权转让理属作者的一些相关权利。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学报作为汇编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知,利用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电子出版者或二次文献出版者,他们的版权来自于学报的著作权人和原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这是一种双重著作权。如果学报未与发表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签订有关代理版权的协议和合同,学报与其他出版方签订的合同就不是完整的,甚至是侵权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学报编辑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提高著作权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以防范学术期刊卷入著作权纠纷,把执行著作权法变成学报编辑的自觉行为,维护作者及自身利益,更好地促进学报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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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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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玉亭,杨海鹰.高校学报编辑应强化著作权意识[J].承德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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