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8-08-15T10:43:22.98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7期作者:宋文萍
[导读] 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种情况下,以单一的传统诉讼解决机制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出现了困境。所以,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对有关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内外理论现状、实践现状的文章进行了研读,对以上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归纳。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全球正在向以知识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时代迈进,知识、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资本。由于知识、科技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都十分重要。也正因此,针对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针对这种社会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但这仅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实践中,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待需解决,使法院受理案件
的数量不断增多,不堪重负,也使得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在我国,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开始采用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由于我国在非诉讼解决机制十分薄弱,在实践中经验不足,导致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扭曲”适用。所以,寻求有效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既可以作为传统诉讼解决方式的补充,来解决诉讼案件过多的问题,又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已更灵活、高效的方式予以解决,以适应各种类型的案件。
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调解救济,其中诉讼救济是主要的救济手段。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许多学者也在文章中予以指出。
对于我国诉讼救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局限性,倪静在在其文章中从多方面、多角度指出诉讼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首先,诉讼救济不能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的问题;其次,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周期过长,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及时受到保护;再次,是不能够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性;最后,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1]。对于我国行政救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局限性,刘友华指出由于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繁多,各部门之间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及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不中立的决定,都使行政救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2]。对于调解救济的局限性,他指
出我国的调解救济存在着过于追求调解的成功率,而不能处于中立的位置,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被异化[3]。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多元化决机制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并且,也开始出现知识产权纠纷解多元化决机制的实践。
(一)理论现状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我国学者对此作了许多的研究。梁平教授和其学生陈焘对于知识产权纠纷需要通过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因与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文章中指出,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需求决定的。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开辟了高效的新途径,解决了单一解决途径的弊端。同时,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是加强诉讼、调解、仲裁等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另一方面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引导并构建相应的保障制度[4]。对于知识产权纠纷需要通过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因,周亦鸣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从正义与效益、利益博弈的角度,阐述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意义
(二)实践现状
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现状,梁平教授对其在我国适用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梁平教授的调查显示,在我国发生纠纷后,人们的首选解决途径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且人们对于非诉讼方式解决结果的满意程度也较高。由此可见,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是有可能的。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也不断出现。在我国一些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院相继建立。
三、国外的研究现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建立于美国,这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确立的开始。相比于我国,国外许多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更早,可以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和实践经验。
(一)理论现状
梅宏、高洁璞的文章中介绍了美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的非讼诉解决机制由谈判、调解、仲裁、法院附设ADR、小型审理等多种方式组成。美国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现实需要而
不断产生的,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何炼红在其一篇文章中对英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英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所采取的是行政调解的方式,即通过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英国对调解的范围、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的程序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刘莹在论文中对日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日本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十分重视,通过行政手段、立法手段详细的对ADR进行了规定。在日本,主要的解决机制包括评价、仲裁、调停等手段。
(二)实践现状
在倪静的文章中指出,在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十分迅速。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仅占极少数。在美国,非诉讼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且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都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解决
[1]。袁伟在其论文中列举了英国和日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的典型例子。如英国既推动诉讼方式的完善和创新,又大力鼓励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英国通过设立郡专利法院来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在英国民间,纠纷解决中心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日本,同样在公力救济及社会救济这两方面都做了努力。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困境中,日本建立了调查官制度。调查官都是专业背景十分广泛的人员,这就解决了知识产权专业性的问题。在
社会救济中,日本建立了独特的调停制度,且这种制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被广泛使用。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这种方式也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且受到当事人的认可。
四、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必须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倪静.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37-56.
[2]刘友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J].知识产权,2010,20(115):55-58.
[3]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纠纷类型化为中心[J].知识产权,2013(4):10-11.
[4]梁平、陈焘.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J].知识产权,2013(2):54-88. 作者简介
宋文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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