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民主·宪政

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民主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三者在现代政体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本文的目的则正是试图厘清共和、民主、宪政三者各自的本质,相互的联系与差异,及其与市场秩序的关联。
   
      在当今的世界上,共和与民主被越来越多地写如国名与宪法之中。在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共和与民主也始终是近现代和当代宪政运动会未来宪政体制的目标。但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尤其是作为一种政体形式,在当代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研究中几乎被完全忽略了,在对当代的民主化和宪政运动的探讨中则更是如此。一方面,在后君主制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共和国自居;另一方面,对共和自身,及其与民主、宪政之间关系的探讨却基本上被束之高阁。本文认为,
   
      共和
   
      在西方的思想史上,共和作为一种思潮,其内部既不系统、也不连贯。共和思想的起源不仅来自古希腊的民主理论与实践,而且更多的来自亚里士多德对希腊民主的批判。文艺复兴时期前后,共和主义的主要理论家有西塞罗、普鲁塔克、圭恰迪尼、普利比乌斯、马基雅维利等先躯,后来则有英国的哈灵顿、法国的卢梭和雅各宾党人。他们的思想,史称“古典共和主义”。十七、十八世纪的英美思想家们对这一思想传统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实现了古典共和主义向自由共和主义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古典共和传统中的一些成分被抛弃,另一些成分则获得了新的活力。其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洛克、休谟和美国的联邦党人。
   
      在人类政治史上,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近代和当代,共和更是作为一种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而被各国人民不懈地追求著的。但是,废除君主本身,并不能自动避免君主制的弊端。所以,共和既然高于君主制,那它一定还具有某种与君主制截然不同的特质。
   
      从经济事务与政治体制的互动关系看,共和政体与人类追求财富的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从现象的关联上看,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共和国都是与发达的商业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从古希腊雅典城邦到古罗马共和国,从意大利的威尼斯到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如果说这些基本上以城邦为基础的小型共和国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它们的共和政体和经济繁荣都靠的是发达的商业贸易。在英美这些最早形成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共和被看成是带来自由与繁荣的政体。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虚君共和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复合共和国。可见,没有商业就没有共和。真正的共和国只能是商业共和国。那么,为什么市场经济的政治架构离不开共和政体呢?为什么对自由与繁荣的向往激发了人们追求共和理想的冲动呢?这必须从共和自身中寻答案。
   
   
      为什么要“共”与“和”呢?这是由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及其在宇宙中的地位决定的。也就是说,人必须作为目而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故必须受同等的尊重与对待。故“共”的正当性来自人格的平等,“和”的正当性来自保护人之生命价值的必要性。
在共和的国家,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且,政府的权力必须正当合法地使用。官职是法律的产物。共和理想的核心是人民对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公共事务领域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所以,共和国是“民国”,不是“君国”;是“和国”,不是“武国”。
   
      衡量共和政体的准绳又是什么呢?我们从各个共和国家的宪法中是不到答案的,因为同样冠以共和之名的国家之间在施政方式上有著霄壤之别,所以我们只能求助于原则,求助于我们对理想型共和的现实主义理解。从东西方的政治脉络来看,共和在历史上的出现或多或少地与人类不约而同地抵制专制与暴政的努力有关。根据我的归纳和理解,理想型的共和有以下三条基本准绳:
   
      1、公。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这意味著共和政体应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平的代表、公平的权利
和中立的国家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限任制、中立国家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意味著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所持意见与统治者不同的少数一方。这还意味著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著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相对于君主和独裁者的“家天下”、“私天下”。后者表现为独裁者或“君主总揽大权,把国家和人民做他一个人的私产,供他一个人的快乐”。(孙中山语)所以,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界定为:“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握有高权力的政体”。共的制度体现为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自由秘密投票制度。
   
      3、和。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对暴政而言,“和”意味著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或取得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断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是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而言。《联邦党人文集》也指出,共和国的特征就是爱好和平。这意味著,执政的多数也不得以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君主易成暴君,但行暴政的专制者未必只是君主。共和一直包含著排除君主制的意思,其最深层的冲动无非是要把君主与独裁者的“私天下”变成所有人的“公天下”,并引申出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的重要性。“和”体现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中国的共和理想回应了共和的三条准绳,验证了共和理想作为普世价值在不同的文明得到普遍接受的。据太史公的《史记。周本记》记载,周厉王时,行暴政,民间造反,厉王逃跑,后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故号共和。不论这段史实是否成立,但以“共和”译republic不仅说明太史公的解释(相对于《竹书纪年》中的记载而言)流传更广,而且反映出分享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共)、行仁政(和)是人类最古老的理想之一。宗教宽容、言
论自由、结社自由等都是“和”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共和的理想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德政、仁政、王道有相通之处。
   
      尽管人类对共和向往已久,但历史上的共和政体却常常感染上流行于其他政体的瘟疫,如专横、不义、失序、暴虐、不宽容等。孟德斯鸠在研究中世纪的共和国时发现,在意大利各共和国,由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君主国还少。这个合并起来的权力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公意)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君主专制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麦迪逊认为,古典的共和是败坏的共和,不论它是依赖直接民主还是依赖贵族寡头都必然要以奴役和专制为前提,奉行黩武的帝国主义和军事扩张。可见,共和并不比君主制天然优越。
   
      托克维尔也注意到,“据欧洲的一些人说,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想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
而是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断,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把人民踩在脚下,反而要求人们对他们感恩戴德;而且共和政府是唯一要求人民承认它有权任意行事,敢于蔑视人们迄今所尊重的一切,即从最高的道德规范到初浅的公认准则都一概敢于蔑视的政府,以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没有宪政、民主的共和在当代实质上是僭主政治,因为其权力是僭取来的,这种权力既没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的合法性,也不受宪法的制约,它既不是(公)共的权力,也不是和(平)的权力,而是“窃天下而私之”的权力,尽管这类政权上都贴著“共和”的招牌。在盗用共和的那些僭越者中间,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读过描述日内瓦共和国的《异端的权利》一书的人,恐怕都会同意上述对旧共和的诊断。可见,共和政体中的最高权力同样可以是不负责任的权力,从而使共和徒有其表。“历史上的共和国多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政府状态之间。大多数破坏共和中自由的人”均以献媚于人民起家;始为首,终为暴君“。(霍布斯语)若不能改造这种专制的共和,莫若不要共和。
   
      由此可见,到近代出现自由共和政体之前,充分体现“公”、“共”、“和”的共和理想始终没有得到落实。现代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宪政的。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而民主、宪政又不独立包含“公”、“共”、“和”的共和理想。所以,共和离不开民主、宪政,民主、宪政也离不开共和。过去,我们把共和与君主对立,以为没有君主,就必是共和,其实不然。合乎上述三条准绳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倒是比比皆是。
   
      从上述对古代共和的批判中,我们不难体察到古代共和与现代共和的分野。历史上的共和国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古代城邦共和国,如雅典、斯巴达、古罗马,以及从中世纪到近代广泛分布于从南欧到北欧的若干城邦共和国,其中有著名的威尼斯、佛罗伦萨、日内瓦等。另一种是现代共和国,表现为在宪法约束下运作的代议政府。代的自由民主共和国,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实行民主、宪政。
   
      支撑著这两种共和政体的政治理想分别是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共和主义。古典共和主义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地方才能实行共和,只有小共和国才能长久维持美德和对共和国的忠诚,因此,共和制度的成败取决于公民的美德,即所谓“民德”(civicvirtue)。古典的共和主义强调社与国家利益的至上,强调公民的义务,要求人们保持高度的警惕以捍卫其国家。只有在小国靠民俗民风的单一性才有可当能产生有关美德与共同利益的强大共识。随著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异质文化因素的渗入、人们所追求利益的多样化,小共和国就越来越难以保持其共和的性质。
   
      从制度层面上看,罗马由于必要制度设施,如法治、分权制衡和代议制度的阙失,作为共和之基石的美德注定要衰亡下去。由此导致的民间冲突的兴起,以及古罗马最终由共和向帝制的转变说明:至少在那个时代,仅靠美德支撑的共和难以持久。大国的共和更加短命。所以,在古代社会,大与共和是自相矛盾之物。小共和长期险如累卵,风雨飘摇;大共和则先天不足,注定短命。
   
      孟德斯鸠称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这一表述至少在那个时代是十分确切的。在古代,共和政府的首要特征是美德。美德的重要性来自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共和思想上,倚重美德,还是倚重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早期的共和主义常靠弘扬美德来鼓吹共和,靠号召民众献身祖国来维持共和。孟德斯鸠发现,在古代共和国,“美德就是爱祖国,这种热爱要求人们不断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具体地表现为:爱平等,即公民都应该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人们一出生便对国家负了很大的、且永远还不清的一笔债;还表现为:爱简朴,这要求限制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人人除必需之外,如有所余财物,则归给国家。罗马和雅典这些国家的奢侈和铺张浪费正是从节约的资金中产生的。”在一个社会中,对美德过分强调往往意味著政治制度不发达,法治未确立。在古代共和国如此,在当代人治社会亦复如此。若只一味强调美德,把建国与立国的根基放在动员公民的爱国心之上则可能导致美德因承受了其支撑不起的重负而彻底崩溃乃至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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