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络问题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有害信息、网络安全漏洞等。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网络问题举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问题举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网络问题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方便快捷、保护隐私的原则。
二、举报范围
第五条 网络问题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侵犯他人网络安全等;
(二)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如暴力、恐怖、情、赌博等;
(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备案、许可、审核等义务;
(五)其他违反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网络问题举报:
(一)拨打12377举报电话;
(二)通过12377举报网站提交举报信息;
(三)使用12377举报移动应用程序;
(四)向当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当面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信息,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网络地址等信息,以及涉嫌违法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四、举报处理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举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处理举报过程中,有权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不得滥用举报权,干扰网络问题举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