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现实障碍与路径探讨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OCT 2021
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现实障碍与路径探讨
刘心雨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胡飙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知
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也日益增强,知识产权
的数量已经和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挂钩。
2018年,中国所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为
334951件,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受理和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2020年,我国发
明专利授权53万件,步入了知识产权大国的
序列。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金额巨
大,我国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
负担这一巨额支出,在国外市场经常处于被
动地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面对这种困
境,为激发企业创新能力,有必要建立和完
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来保
护本国企业。破除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现
实障碍,有利于保险市场产品创新,也有利
于我国创新战略的贯彻落实,为我国经济发
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一、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专利申请量增加,侵权案件数量上升
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计53万
件,2021年前7个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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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上海保险
40.5万件,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数量为221.3万件,每万人口平均发明专利数量超过了“十三五”规划预期目标规定的12件。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发明专利平均审查效率提高至20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时间加快至4个月。在这一背景下,2020年全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至4.2万件以上,2021年上半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共计1.38万件。以上数据表明,专利发明申请量的骤增给专利发明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侵权事件频发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要想把侵权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只靠个人和企业的参与是不够的,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也需被纳入。
2.海外维权艰难
中国加入WTO 以来,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国外企业控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逐年增加,其中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最为人们熟知。据统计,我国企业在美国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总体败诉率较高。公开数据表明,2018年中国共有1005家企业(其中991家为被告)在美涉及292起新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包含273起诉讼案件、19起“337调查”案件;判决结案中,平均专利案件判赔额高达967.69万美元。2019年,近一半的中国企业卷入由美国发起的“337调查”,是入世以来的最高值。我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的诉讼,往往会因为经济、时间等各方面因素放弃维权,这不仅不能维护我国企业的自身利益,久而久之还可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使企业勇敢维权,对我国的出口经济以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也有一定的帮助。
3.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纵观我国法律,现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后补偿,在事前预防方面没有起到作用,无法从根本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法律制度对实用性的把握不
够准确,例如,数字运行程序本身不具有实用性,但是推算出来的结果是具有实用性的,这类产品不符
合我国申请专利的标准。因此,要构建符合国际环境和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如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图12021年1—7月知识产权申请数量统计(单位:件)
资料来源:2019年美国“337调查”研究报告
▶图2“337调查”年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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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加入知识产权保
护的相关内容,将是对我国保险法的丰富,
也将使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更加完善,达到
紧跟社会需求的目标,使我国的法律制定更
上一层楼,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
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可行性
1.法律背景
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险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已通过了一
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条例,首先是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后的《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
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的侵权篇等。其中,《专利
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得到
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
用,更不允许用作商业用途。《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
得侵权人的合理赔偿。为了更好地促进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我国
对《专利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赋予国
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
央事权。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知
识产权纠纷发生时,手足无措的企业能够拿
起法律武器维权创造了条件,也为知识产权
保险发展创造了发展空间。一方面,较为完
善的法律能够让个人或者企业在进行创新
创作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良好的法律环
境有助于企业增强维权意识,在知识产权风
险日益加大时善于运用法律,转变中国企业
“厌诉”的局面。
2.财产保险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责任保险
的推动。我国责任保险从无到有,从弱小到
发展壮大,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之
一。2020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达
901.13亿元,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6.63%,在
非车险保费排名中仅次于健康险。法律责
任是责任保险的承保核心,而知识产权保险
主要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利益。除责任保险外,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营
业中断保险也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有促
进作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营业中断成为
威胁企业生存的重要风险,刺激了营业中断
保险不断完善,保险期间内因停产停业引起
的利润损失和费用支出是营业中断保险提
供补偿的主要责任范围。而知识产权诉讼
一样可能造成上述营业中断的情形。假设A
公司因为侵犯B公司的专利,B公司在诉讼
中申请法院的保护,这就造成A公司无法生
产、无法接订单而导致违约,进而产生现金
流困难或者运营中断。虽然我国保险业的
发展水平尚不如发达国家,但发展势头不容
小觑,风险识别、人员管理、营销手段等方面
都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这些有利条件对我
国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提供了参考。
3.国家政策相继出台
近年来,我国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
的重要性,为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发布了一
系列政策,提高了知识产权在金融行业的地
位,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例如,
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国家将全
力畅通高科技企业发展路径,为中小型科技
企业创新提供经济支撑。2019年11月,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
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知识产权保护描
绘了发展的整体蓝图。为继续推动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
布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和《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
(2020)》(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计划”涉
及八个方面共133条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
施,指明了专利审查、配套法律修订是当前
的主要工作。《工作指引》确定了三个方面的
重要任务:一是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试点示范工作,二是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
权各类政策体系,三是运用统计监测体系及
时反映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
2021年3月,《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
护工作方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包括
完善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加强专利
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等五个方面内容,要求做
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情况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主要是
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经营的。保护知识产
权的保单首次出现时间要晚于火灾保险,美
国AIG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于
1994年推出了首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其后
逐渐走向成熟。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采取
自愿的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运作,由
于律师费高昂,在审核专利合法性上花费巨
大,造成了保费过高的突出问题。英国的知
识产权保险是由英国专利局经营的,采取
“自愿+互助”的运营模式,在英国有一个自
治性组织——专利诉讼保险协会,该组织实
行会员制,只有面临同质风险的专利权人才
有资格入会。日本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早
期由政府主导,待业务逐渐稳定成熟后,慢
慢交接给保险公司,鼓励和吸引商业保险公
司开办相关业务。
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
的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对专利权、商标权和
版权的保护。美国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
投保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求被保险人提
供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的管理方法,请律师
证明被保险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
此来防止投保前逆向选择的问题。在英国
的保险市场中,专利申请保护险是较有特
的产品,是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
中申请失败或者专利被他人剽窃而带来的
损失,投保该险种后再投保知识产权相关险
种可获得一定的优惠,这也大大提高了企业
投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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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OCT 2021差异,没有相关部门或组织做一个专栏进行
汇总,不利于企业及时获取信息或投保。
(二)覆盖区域小
覆盖区域小,,无法满足企业需求
知识产权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具有“地
域性”,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
权保险产品保障区域仅限于中国内地。随
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
多的企业走出去,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全
球保障需求日趋旺盛,而中国保险公司恰恰
无法满足客户的这一需求。除此之外,我国
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企业还有一定的准
入门槛,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中,
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企业是主要
的关照对象。有少数保险公司虽然看到了
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我国的知
识产权保险发展基础薄弱,不敢投入过多的
成本和精力,仍然把重心放在了有形资产的
保险业务上,在传统保险业务上激烈竞争,
导致开发和运营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公司
数量较少。有的地区还未推广知识产权保
险,使潜在需求者无从投保。
(三)保险责任单一
保险责任单一,,保险金额较低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产
品责任比较单一,供给有限,大多产品只覆
盖法律费用,且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
损失取决于维权结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
险产品保障范围集中在专利权,缺乏商标和
版权保障类产品,企业全部投保单个保险成
本较高,投保时只能挑选部分核心专利投
保。目前,我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型与
保险公司承保类型呈现出非对称性,且知识
产权在不同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目前的
保险产品无法覆盖企业知识产权整个生命
周期的风险管理需求。另外,知识产权纠纷
具有诉讼难度高、耗时长等特点,而我国已
有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保额偏低,低保额保
障无法覆盖企业实际诉讼成本,导致客户投
保意愿不足。如2012年我国第一件专利赔
偿案件中的佛山新概念公司,平均每件专利
保费2000元,仅获得了约2万元的赔款;
2016年福建省首宗专利保险理赔中,人保财
险福建省分公司支付约1万元赔款,而我国
的专利诉讼成本平均在10万元左右。显然,
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与企业维权时的支出
存在巨大差异。
(四)保险仅提供风险损失补偿
保险仅提供风险损失补偿,,缺乏一
揽子服务
知识产权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知识产
权风险评估难,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
难。仅提供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是我国
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一大特点,而企业恰恰
需要的是一揽子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国直
保公司与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法律服务
机构合作的案例较少,无法为企业提供一系
列保险综合服务。
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知识产权
保险业务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众
多复杂事项令保险公司身兼数职,而保险公
司在知识产权风险审查、风险评估方面并不
擅长,在风险管控等方面均面临不小的困难,
同时,社会上也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
对保险公司而言,寻求平台或相关服务机构
的援助是必要且必须的。另一方面,从市场
调研情况来看,企业精力有限,在涉及知识
产权案件的情况下,更多地是希望保险公司
能提供“一条龙”服务,其中就包括起诉、应
诉等法律援助综合服务,仅仅一张保单已经
满足不了众多企业的实际需求。
(五)承担风险能力较弱
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缺乏再保险支持
中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产
品定价和精算缺乏数据支持,无论是知识产
权大数据还是知识产权法律大数据,在中国
的发展都处于萌芽阶段。保险的基本原理
是根据风险汇聚原则,在基于大量风险数据
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
估计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依赖于大量可靠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于我
国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建立时间较晚,诉讼
和赔付的数据库缺失,在费率确定和损失补
偿上存在一定的主观臆断,所以在知识产权
保险的起步阶段,定价带有模糊性。知识产
权保险数据库建设需要一步一个脚印长时
间积累,在摸索中前进。风险数据和理赔数
据不足、精算定价比较粗放,都增加了知识
产权保险的承保风险,赔款数额加大,更难
获得再保险支持;无法获取再保险的支持,
风险将进一步集中,导致直保公司负担过
重;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额都因此受到制
约和限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保险产品和
客户需求错配。
四、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路径
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用知识产权保险转移风险、减少损
失的观念有待提高,只有使企业懂得该保险
好处,才能把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保险
公司也才能形成业务规模效应,进而降低保
费。我国幅员辽阔,宣传仅凭知识产权局一
方的力量还不够,可以在各地设立一些知识
产权保险的咨询机构,并对咨询机构定期培
训,咨询机构可以针对企业的情况及时反馈
问题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明确投保流程。
另外,要注重变通宣传方式,宣传的主体不能
仅仅停留在政府,渠道也不能仅局限于新闻
媒体,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参与,善于利用互
联网营销,或点对点服务,深入企业内部。对
于积极宣传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政府
部门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或宣传费补贴。宣
传工作可纳入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地区的考
核指标,并鼓励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士参与。
(二)提高保额
提高保额,,扩大覆盖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的每个
方面都可以看到技术创新提供的服务,随之
带来的是知识产权面临的侵权风险,需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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