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 号】京知局[2017]346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7]34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
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二)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三)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
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五)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七)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八)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九)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一)申报材料不实,经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的;
  (二)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近五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其他理由的。
  第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情况之一,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查证的,申请单位应予配合。市知识产权局查证期间,暂停对于申请单位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及认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确认
  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及认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
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5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841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