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彩公司诉曹杰商标侵权一案

审 判 长   黄克鸿审 判 员   谢 晖审 判 员   杨 虹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信碧(代)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安市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彩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槿州区云龙镇甲村。
法定代表人王重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刑乐锋,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1号,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曹杰,男,安顺开发区建明五金店店主。
委托代理人彭庆、田刚,黄果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碧彩公司诉曹杰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以放弃对被告诉讼于200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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