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宝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宝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73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宝钗 
【当事人】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宝钗 
【当事人-个人】黄宝钗 
【当事人-公司】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云生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龚得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云生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龚得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伟婷杨云生龚得君 
【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黄宝钗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意盏文化公司主张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可知,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意盏文化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管理,且劳动者提供的工资表上加盖有意盏文化公司的公章,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现意盏文化公司主张公章是劳动者私自加盖以及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等上诉事由,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关于意盏文化公司主张应以其开设社保账户的时间认定是否雇佣员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意盏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46:33 
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宝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73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23号楼2层204。
     法定代表人:石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宝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生,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得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意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盏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宝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6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意盏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600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意盏文化公司不向黄宝钗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9490元,判决意盏文化公司不向黄宝钗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宝钗承担。事实和理由:意盏文化公司与黄宝钗不存在劳动关系,意盏文化公司无需向邓明秀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意盏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黄宝钗于2019年7月30日开设保险缴费银行账户,于2019年8月6日新开立社保账户,之前未营业,也未雇佣任何员工。因此意盏文化公司与黄宝钗不存在劳动关系。黄宝钗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均未加盖意盏文化公司章,因此黄宝钗所提交的盖章的文件不是真实的,为黄宝钗伪造的证据,其形成于仲裁阶段之后。而且黄宝钗提交的盖有公章的文件均加盖在A4纸同一位置,同时公章未加盖在文字之上,明显不符合盖章习惯,明显系黄宝钗伪造的证据。综上所述,为维护意盏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意盏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宝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意盏文化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黄宝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意盏文化公司向黄宝钗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9490元;2.意盏文化公司向黄宝钗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宝钗称其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意盏文化公司处,担任茶艺师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4500元,2019年2月涨至月工资5000元,每月15日通过石祥转账形式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5月1日。意盏文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过劳动合同。
     黄宝钗作为申请人,以意盏文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劳动争议曾向朝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8月2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915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黄宝钗的仲裁请求”。黄宝钗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关于劳动关系
     黄宝钗提交考勤表、工资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书面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其
中,石祥与黄宝钗的聊天记录为打印件)、水电费缴纳记录打印件、58同城网站及店长直聘网招聘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聊天记录显示:“2019意盏茶楼。xls这是3月份营业报表……2019年4月10日早上10:52三位老板,你们安排下把我们2月的工资发一下吧!2019年4月10日早上10:56石祥:公司卡里有钱一会转给你……石祥:意盏茶楼工资表。xlsx……意盏茶楼绩效工资计算方法。doc……”
     考勤表显示,自2018年6月13日开始有黄宝钗的考勤记录,黄宝钗最后出勤至2019年4月30日。
     工资表上方显示有“意盏茶楼”字样,2018年8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黄宝钗的工资构成:底薪4500元+全勤200元+加班+提成,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黄宝钗的工资构成:底薪5000元+全勤200元+加班+提成,落款处加盖有意盏文化公司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2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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