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2021〕1220号; 案件名称:杨雯雯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 被处罚对象名称:杨雯雯;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大溪镇德明西路15号从事手机、手机配件销售经营活动。至2021年4月22日案发,共投入经营成本250000元(其中包括工资、电费、房租、门面装修费以及商品购进成本),店内剩余产品成本价值70000元,累计经营额186245.61元,利润为6245.61元。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手机、手机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6245.61元,并处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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