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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红仙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施红仙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168号
 
  原告施红仙(杭州市萧山南阳红苹果伞厂经营者),女,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瑾,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
理人,住(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娟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虞成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忠辉,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原告施红仙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红仙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施红仙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
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施红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 ○ ○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3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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