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中国企业的应对

CPTPP的全称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2018年12月30日,该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是环太平洋部分国家在WTO框架外另行协商签署的区域性多边协定,旨在WTO体系之外再创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一体化市场。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一CPTPP相对于TPP的变化
TPP是2015年10月由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12个国家达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2017年1月,美国正式宣布退出TPP。2017年11月,日本与越南共同宣布除美国外的11国就继续推进TPP正式达成一致,11国将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即CPTPP。
CPTPP是在对TPP进行必要修改之后得来的。其主要变化包括:(一)协定生效条件进一步放松
TPP的生效条件是,要求至少占到TPP经济总量(参考2013年的GDP)的85%的六个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CPTPP则改为:至少六个成员国或者是超过50%的成员国批准就可以生效,不管国家大小。
(二)修改和增加了一些附件,对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博弈进行了更好的协调
比如:对文莱、马来西亚协定生效日期措辞的修改,使得两国的担忧
得到解决;越南则通过附加的单边保证函和其他各国达成了协定;加拿大解决了对支持“加拿大艺术表演和内容的推广、创造、分配和发展”的灵活适用性的担忧,通过有关汽车标准承诺的单边保证函解决了日本和加拿大之间的汽车行业非关税壁垒的问题,以及通过有关汽车原产地规则承诺的单边保证函与马来西亚达成协定。
(三)对富有争议的条款进行搁置
暂停条款由日本推动,一共22条,大多是TPP谈判时由美国提出的。这22项条款涵盖海关监管与贸易便利化、投资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政府采购、知识产权、透明度与反腐败等一般条款以及针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和环境服务的特定部门条款。其中,对投资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删减尤为突出。例如:“海关监管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对等于或低于根据缔约方法律所设定的固定数额不计征关税;每一缔约方应定期审议该数额,同时考虑相关影响因素。“投资”条款主要内容包含:投资协定的定义、投资仲裁、特定国家的例外条款。“投资仲裁”条款规定:对提交仲裁申请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选择的仲裁员的法律知识更高的要求;仲裁庭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特定国家的例外条款”规定了给予一些国家特殊例外。“服务贸易”条款具体内容包含:缔约方不得允许邮政垄断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用其通过邮政垄断服务获得的营业收入,对其自身的快递服务或其他任何竞争者提供的快递服务进行交叉补贴;在提供快递服务时,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政
府采购”条款具体包含:政府采购条款的实施必须符合“透明度与反腐败”章节的规定,且不妨碍缔约方推动经认可的劳动权利的相关法律,但上述措施的遵循不得成为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或歧视。“知识产权”条款具体内容包含国民待遇条款的相关规定、保护对象的相关规定、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上述22项条款的搁置处理,体现了CPTPP的11位成员国求同存异,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达成协定的强烈意愿。CPTPP成员国暂停条款的初衷是为了敦促协定的尽快达成,并换取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一旦美国重返TPP,恢复暂停的条款将需要现有各方重新达成意见。
二CPTPP与WTO的差异
与WTO相比,CPTPP的缔约国政府和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有较大的不同。
(一)非歧视和商业考虑
CPTPP与WTO关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的规定主要存在如下三个差异:
首先,在WTO项下,非歧视、商业考虑和国民待遇三者为三个独立的条款;但在CPTPP项下,这三者被高度融合,CPTPP增加了“不低于”的义务,与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高度相似。
其次,针对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WTO项下GATT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行为;而CPTPP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领域,
其条文明确规定在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投资领域,缔约国政府应当给予其国有企业和其他缔约国企业同等的待遇。这对于WTO项下的GATT是一项极大的突破。
第三,就规制的主体,GATT只约束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有贸易企业;而CPTPP将管辖范围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领域的所有国企。
(二)非商业资助/补贴
CPTPP对WTO项下的补贴概念做了重要修订,非商业资助的核心是各缔约方保证不使用对另一缔约方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或对其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非商业资助。其差异主要在于:
首先,WTO对补贴的规定仅局限于国际贸易领域,而CPTPP则延伸到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这意味着以往以对外投资和服务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中国国企,可能在未来会面临缔约国开展的贸易/投资调查,甚至导致其对外经营成本增加、商业经营障碍加大、竞争力被削弱。其次,WTO框架下,补贴存在三项构成要件:财政资助、专向性和利益。财政资助必须由所涉成员境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或根据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指示提供,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专向性指该补贴是给予某个企业、
企业或产业、产业的。利益即给接受方带来了好处。与WTO相比,CPTPP对于“非商业资助/补贴”的认定少了两个要件:专向性和利益,极大降低了补贴的认定门槛。
(三)透明度
WTO成员国有义务定期公开其补贴政策信息,但是对于哪些项目属于补贴,并未进行详尽的规定。CPTPP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指向更明确——只要求提供国企信息,有关国企公开信息的内容新增了服务贸易、提供贷款、提供股权投资等信息;CPTPP同时还要求公布向国企提供非商业资助主体,以及接受国企非商业资助主体的信息。
由于WTO未对补贴的具体形式做出详尽规定,因此针对这些潜在的“补贴项目”实际上具有一定的抗辩空间;而CPTPP直接以立法形式确定,相当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应诉政府和企业的抗辩可能性。
(四)法庭和行政机构
WTO现行框架下并不存在由于商业经营行为而导致发生民事争议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的规定;而CPTPP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的条文来看,CPTPP关于法庭和行政机构的规定较为简单。一方面要求各缔约方应赋予其法庭以管辖权,管辖符合两个条件的民事诉讼:一是该诉讼针对外国的国企,二是该诉讼涉及在本国领土上开展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要求缔约方保证其监管国企的行政机构以公正的方式对其所监管的企业行使监管自由裁量权。
三、CPTTP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挑战
目前,CPTPP仍处于成立初期,具体的条文依然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2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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