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国家规定2021,浙江省产假国家规定2021

浙江产假国家规定2021,浙江省产假国家规定2021
    篇一:2021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2022年度最新省级产假规定汇总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实施,各省份也加紧修订《计划生育法》,2021年各省最新产假规定有哪些?郭家贤律师汇总整理了已出台新《计划生育法》的产假规定。其中,广东新《条例》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接下来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2021年各省份产假新规定。
    广东2022次产假新规定
    产妇:128天或158天
    自然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女员工产假98天+法定产假奖励价格30天=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
    丈夫陪产假:15天。
    山东2021年产假新规定
    新规定增加了产假,主要是为了让合法分娩的两个孩子享受同样的待遇。根据新规定,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子女人数多少,将为男子额外提供60天产假和7天哺乳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2022山西产假新规定
    《条例》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
    2022安徽产假新规定
    对于假期奖励,条例作了调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长产假60天。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
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条例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这意味着,无论是一孩夫妻还是二孩夫妻,都能享受上述假期奖励,共计158天。
    2022江西产假新规定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22宁夏产假新规定
    2021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14天晚育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条例》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022广西产假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妇女应当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子25天的哺乳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由所在单位扣除。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2022浙江产假新规定
    备受关注的“奖励假”也有了具体规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变化: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原条例中,关
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照顾的内容被删去。
    此外,《条例》还对未婚生育作出了明确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个月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0.5倍收取社会抚养费;如果孩子有第二个孩子,则应收取两次费用。
    篇二:2021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于在本省注册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资金。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口所在地和现居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主要居住地为现居日常居住地。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安排生育前进行宣传,接受众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生育调控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 一方再婚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 在合法出生的儿童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被诊断为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丈夫和妻子可以通过产前诊断和筛查再次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的具体情况,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次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新《劳动法》第2022条规定的产假规定
    2021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来说,从分娩前半个月到分娩后两个半月。对于晚婚晚育,可能长达四个月。女员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减薪、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报销;劳动妇女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52: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837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育   规定   产假   人口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