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8]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2
【实施日期】2008.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8〕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等工作。
二、物业保修金交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