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城六区交通委,各郊区城管委、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市停管中心,市交通信息中心:
  为加强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4日
   
《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中心城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其他城区可结合属地实际参考制定考核办法并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在北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且签订管理承诺书的企业。
  第四条 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另设置加分10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4个方面共15项指标:
  (一)运行监测(35分):包括数据接入完整性、数据接入准确率、车辆报备率共3项指标;
  (二)秩序管理(45分):包括禁停区停放管理、电子围栏停车入栏率、重点区域停放管理、车辆调度响应率、车辆整洁度共5项指标;
  (三)用户管理(15分):包括用户信用管理、用户满意度、用户投诉举报办理共3项指标;
  (四)企业服务(15分):包括行政处罚情况、车辆有效利用率、科技创新应用、社会责任履行共4项指标。
  各指标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4)执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工作。各区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属地内参与考核的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并汇总。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现场考核、平台统计、第三方统计三种形式。其中,现场考核由各区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分别实施,并按照4:6的比例计分;平台统计由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依托市级行业监管与服务平台负责;第三方统计由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负责。
  第八条 考核中应以记录表、录像、照片、卫星定位数据等资料为依据,各考核主体应在季度考核结束后对所有资料进行汇总和归档,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每季度实施一次考核。在市场供需情况或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
  第十条 各区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应每月进行现场考核一次,并取平均分值计入季度考核。
  街道乡镇应在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现场考核,各区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现场考核和评分汇总,并上传至平台。
  第三方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现场考核、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第三方统计,并上传至平台。
  第十一条 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应在每季度首月12日前完成上季度平台统计。
  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的考核评分汇总,并书面通知参与考核的运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核综合得分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材料。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申诉情况后确定最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五章  考核应用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考核综合得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共4个等级:
  (一)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
  (二)综合得分在75~90分(不含90分)的,为B级;
  (三)综合得分在60~75分(不含75分)的,为C级;
  (四)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六条 考核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一)未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考核周期内数据传输中断时间大于24小时的情况超过3次,或累计中断时间超过7天的;
  (三)考核周期内未按要求做好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交通保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
  (四)考核周期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依据考核综合得分和行政处罚结果,拟定对各季度综合得分最后一名的企业实施1万辆核减,并核增至综合得分第一名且没有行政处罚的企业。综合各季度各企业核增、核减车辆数量情况,在中心城区每年实施一次投放车辆数量调整。
  依据年度车辆运行监测,在次年第一季度开展区域车辆投放总量评估。在总量需要增加的情况下,优先核增服务质量较好、符合本市政策鼓励方向的企业;在总量需要减少的情况下,重点核减服务质量较差的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各区管理部门或市级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并附,优先受理实名举报事项。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对考核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查证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京交停车发〔2020〕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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