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保、朱会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保、朱会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9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 
【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闫保;朱会香;张文杰 
【当事人】闫保朱会香张文杰 
【当事人-个人】闫保朱会香张文杰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娟 
【代理律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闫保 
【被告】朱会香;张文杰 
【本院观点】朱会香与张文杰签具借条,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实际交付,故朱会香与张文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闫保作为实际借款人为案涉借款提
供保证,系闫保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确认闫保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会香与张文杰签具借条,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实际交付,故朱会香与张文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闫保作为实际借款人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系闫保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确认闫保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闫保上诉称案涉借款与张文杰无关,请求驳回朱会香对张文杰的诉讼请求,但张文杰并未上诉,故闫保的该上诉请求超出其诉讼权利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闫保又称借款实际收到155000元,扣除了15000元的利息,但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闫保称朱会香系职业放贷人,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故案涉借贷法律关系真实
有效,朱会香享有借条确认的债权权利。综上所述,闫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闫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6: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9日前闫保因欲购买车辆向朱会香提出借款10万元朱会香同意。张文杰对闫保向朱会香借款一事知情。2018年5月29日闫保、张文杰到朱会香朱会香按事先约定将10万元支付给闫保、张文杰有转账有现金其中转账是转给张文杰的银行账户现金交付给闫保。后因闫保向他人借款购买车辆的款项未能到位闫保又向朱会香提出借款7万元朱会香又向他人转借7万元现金后交付给闫保。张文杰、闫保向朱会香分别出具了借款条两张。其中10万元的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朱会香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月息2分用期1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我自愿承担违约金10%如有争议我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并由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身份证号:手机号:157××××1698借款人张文杰2018.5.
29。担保人:闫贵2018.5.29身份证:手机号:156××××1698”。7万元的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朱会香现金柒万元整(70000)整。月息2分用期1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我自愿承担10%违约金如有争议我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并有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身份证号:手机号:157××××1698借款人:张文杰2018.5.29。身份证:手机号:156××××1698担保人:闫贵2018.5.29”。借款到期后朱会香向张文杰、闫保催要借款无果向该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闫保称朱会香在支付现金时预先扣除1.5万元的利息朱会香否认。诉讼前朱会香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20)豫0782财保4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张文杰、闫保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朱会香缴纳申请费1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张文杰、闫保因闫保购买车辆向朱会香借款双方之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文杰、闫保向朱会香借款并出具有借据并在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依法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张文杰在借款前明知闫保向朱会香借款购买车辆的事实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仍自愿作为借款相对人向朱会香出具借款条且实际接受借款款项的转账支付故应认定其具有作为借款人的
意思表示应依法承担相应还款责任。闫保既是借款人也是实际用款人在借款条中还作为担保人签名其本人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应依法对该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借款数额。朱会香主张给付张文杰、闫保共计17万元有转账有现金张文杰、闫保对借款有转账有现金不持异议。闫保辩称朱会香在交付现金时扣除了1.5万元的利息但朱会香否认闫保对其辩解意见未向该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结合该案系借款购买车辆的事实等该院对闫保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故该院依法认定该案借款金额为17万元。关于利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2分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2018年5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为21个月利息为170000元×2%×21个月=71400元朱会香要求张文杰等支付上述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和从借款逾期之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共计71400元以及从2020年2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符合前述法
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朱会香已向该院缴纳该费用属于朱会香为实现其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其要求张文杰、闫保偿付合理合法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文杰、闫保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朱会香170000元及利息71400元并以17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张文杰、闫保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朱会香152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1元由被告张文杰、闫保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闫保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张文杰不承担责任改判上诉人仅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55000元不服数额86400元。二、一审、二审费用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双方是上诉人闫保和被上诉人朱会香与被上诉人张文杰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张文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被上诉人朱会香在一审出具的借据并非都是上诉
人书写是被上诉人提供了格式借款文本实际借款金额不是170000元而是155000元被上诉人朱会香预先扣除了15000元的高额利息。三、被上诉人朱会香是职业放贷人上诉人闫保和被上诉人朱会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上诉人闫保不应支付被上诉朱会香借款利息。 
闫保、朱会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民终29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保因与被上诉人朱会香、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闫保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张文杰不承担责任,改判上诉人仅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55000元,不服数额86400元。二、一审、二审费用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双方是上诉人闫保和被上诉人朱会香,与被上诉人张文杰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张文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被上诉人朱会香在一审出具的借据并非都是上诉人书写,是被上诉人提供了格式借款文本,实际借款金额不是170000元,而是155000元,被上诉人朱会香预先扣除了15000元的高额利息。三、被上诉人朱会香是职业放贷人,上诉人闫保和被上诉人朱会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上诉人闫保不应支付被上诉朱会香借款利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1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835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借款   借贷   被上诉人   利息   依法   承担   民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