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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0.06.30
【字 号】渝价[2000]424号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424号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83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布“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按《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七、商标业务收费按《商标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八、工商企业监督(IC)卡工本费标准另文下达。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渝财预外[1997]57号)停止执行。
  九、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
按每件50元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减办收费,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企业“三改”后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律减半。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管理、登记费、证书费。
  九、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
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4‰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按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50元收费(含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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