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6.07
∙【文 号】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提高商标查询费标准的函》(商标函[1994]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在五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一)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
(二)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
(三)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
二、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二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三、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特快传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传递费、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