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6.07
【文 号】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提高商标查询费标准的函》(商标函[1994]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在五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一)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
  (二)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
  (三)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
  二、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二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三、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特快传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传递费、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22: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819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查询   收费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