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

买卖合同常见(chánɡ jiàn)欺诈手段
买卖合同常见(chánɡ jiàn)欺诈手段
  买卖合同,下面给大家推荐,欢迎(huānyíng)阅读与借鉴!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那么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历,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dào qǔ)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sī k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
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大削价(xuē jià)”、“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zhǔtǐ)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 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zhǐ lù wéi mǎ),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到达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未遂;到达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罪,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tèbié)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单独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展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展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立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chǔyú)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买房主体不合法(héfǎ)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fúhé)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置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置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躲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 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置行为或者承诺行为。如某效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从效劳公司购置一处房屋,价格为6万元,姜交付了房价款。之后,李某又与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闫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原协议,将房价款改为12万元,后发生纠纷。该案中,闫某并非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无权签订购房合同。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立的时间、建立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yǔnxǔ)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mǎi mai),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bù tónɡ),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此节前面已有专述不再赘述。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
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如某市陆某于1996年9月按房改政策以6000余元的本钱价从本单位购置一处住房,并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 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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