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以及设定程序

合伙企业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第二,设立条件不同。
表现在: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第三,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身份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
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
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事务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
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也即投资者可以自认企业的厂长、经历,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聘用其他人员挂美丽企业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要有完整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它主要设
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等几个部分。
4.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
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并未作规定,也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公司法中却明确地规定了优先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按其类别和经营方式不同,可以分别是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
产也为该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优先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
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
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
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
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和获取哦也的设立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
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
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
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公司成立所必须进行的一系列包括认缴资本、订立公司章程、登记注册行为的过程。其程序比任何形式的公司设立程序要复杂与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设立方式不同而有别。《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发起人自己认足,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步骤如下:
(1)认足股份。中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即在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及总股本数,每一股份的金额后,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许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并且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总额及股款总额等于公司要发行的总股份及总资本额。否则,发起设立的形式不能成立。
(2)缴纳股款。中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股款。不可以分期缴纳。
中国发起设立认缴股款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非货币出资,要进行评估折价,转移产权给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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