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补充采购方案
  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工作目标
保障众用药需求,确保临床用药,切实减轻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3、贯彻统一、规范、透明、高效原则。
  三、组织形式: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
四、组织机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五、经办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六、采购人:全区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七、报价人:参与本次补充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八、采购周期:暂定为半年。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补充采购目录范围为2009年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未入围品种,包括:
1、2009年集中采购中未覆盖到的基本药物目录;
2、2009年集中采购中未覆盖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3、2009年集中采购未覆盖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
4、2009年集中采购未报价或已报价未入围,且在采购目录中无替代品的药品。
  二、药品目录的产生
  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整理,经专家组研究确定后产生,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布。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补充采购工作分为补充采购准备、补充采购目录公布、网上补充采购公告、资料申报、资质审核、报价、专家议价谈判、拟挂网公示、物价备案、公布入围药品品规价格、挂网采购等阶段。
  四、工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补充采购工作流程图
  (1)确定工作方案
  (2)编制采购目录
(3)修订专家库
发布补充集中采购公告
企业递交资质证明文件,进行资质审查
下载补充采购相关文件
审核合格企业领取密码
企业网上填报品规
审核企业网上填报信息
合格企业报价、报价结果公示
专家评审、企业确认价格、公布拟入围结果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公布入围药品价格
五、时间安排
2010年5月10日 《补充采购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拟定初步目录;
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15日确定《补充采购方案》;组织专家讨论增补目录;公布《补充采购方案》和增补目录;
2010年5月15日—2010年5月24日生产企业下载集中采购文件,准备相关资料。
  2010年5月25日—2010年6月1日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报名,递交纸质资料接受现场审核。
2010年6月2日—2010年6月3日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用户名、密码(2009年入围企业无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2010年6月4日—2010年6月5日审核通过的企业对企业资质和申报药品信息进行网上填报。
  2010年6月6日2010年6月10日对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网上填报资料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审核信息,公示审核结果。
2010年6月11日2010年6月14日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网上填报实际采购价格;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对通过资质审核的药品品种进行网上确认,若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
2010年6月16日公布准入价。
  2010年6月17日上午8:30—10:30企业网上模拟报价,11:00—12:00网上远程解密;14:30—16:30企业网上模拟报价,17:00—18:00网上远程解密。
2010年6月18日上午8:00-12:00企业网上报价;13:00-15:00网上远程解密。16:00网上公示结果。
  2010年6月18日抽取评审专家;
  2010年6月19日—2010年6月22日评审专家依据规则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数据对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的药品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作为增补入围品规。
  2010年6月24日公示拟入围药品品规。
2010年6月25日—2010年6月30日拟挂网药品品规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并确定临时零售价格;接受企业申诉。
2010年7月1日正式公布增补入围药品目录。
 
第三章 材料申报和网上报名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1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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