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7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王小虎胡怀松
【审理法官】张岩王小虎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妍;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妍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妍
【当事人-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永富
【代理律所】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妍;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产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妍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李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李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0:00:39
李妍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终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李妍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胜植,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仕,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妍因与被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李妍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妍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李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李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王小虎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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