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王磊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慧斌 
【代理律所】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该事实有第75474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于该事实系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仍由王磊负担。    综上,由于本案事实发生重要改变,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王磊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266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94145号《关于第32362317号“优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王磊针对第32362317号“优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王磊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2:42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王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1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磊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26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王磊。
     2.申请号:32362317。
     3.申请日期:2018年7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简称复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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