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鹏李自柱欧宏伟
【审理法官】何鹏李自柱欧宏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陈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陈爱军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
【原告】陈爱军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陈爱军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1.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力电焊地线钳的技术方案,其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本实用新型使用时,手握钳柄将本新型的地线钳夹在焊件上、或是由带磁铁钳夹座的磁力吸在焊件上即可,如接地导电体上有腐锈等污物而影响导电效果时,先用装连的除污铲刀进行铲除后,再夹固好或是由磁铁磁力吸在焊件上,便进行焊接作业。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 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本实用新型使用时,手握钳柄将本新型的地线钳夹在焊件上、或是由带磁铁钳夹座的磁力吸在焊件上即可,如接地导电体上有腐锈等污物而影响导电效果时,先用装连的除污铲刀进行铲除后,再夹固好或是由磁铁磁力吸在焊件上,以便进行焊接作业”;第[0012]段记载“磁铁钳夹座1是夹座体制有下凹腔、凹腔内镶装磁铁2并由底座托7连接固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陈爱军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1.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
关于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陈爱军对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即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包括鳄鱼夹;(2)权利要求1中,磁铁为永磁磁铁;(3)权利要求1中,鳄鱼夹背为平面,将鳄鱼夹的夹背平面正对接地带铁清洁的平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将磁力电焊地线钳应用于包括鳄鱼夹的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实现鳄鱼夹与接地母线的可靠连接;(2)选择所用磁铁的种类;(3)使鳄鱼夹牢固地吸附到铁质材料的接地母线上。 第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陈爱军对被诉决定的评述均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陈爱军上诉主张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地线钳夹通过某某托吸附在焊件上”这一技术特征,因此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项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力电焊地线钳的技术方案,其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本实用新型使用时,手握钳柄将本新型的地线钳夹在焊件上、或是由带磁铁钳夹座的磁力吸在焊件上即可,如接地导电体上有腐锈等污物而影响导电效果时,先用装连的除污铲刀进行铲除后,再夹固好或是由磁铁磁力吸在焊件上,便进行焊接作业。”第[0012]段还公开了磁铁钳夹座由底座托连接固定这一技术特征,其底座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鳄鱼夹背。而 地线钳夹通过底座托吸附在焊件上这一技术特征也是能够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应用于本领域公知的包括鳄鱼夹的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时,鳄鱼夹应设置与接地母线吸附的鳄鱼夹背,且为了吸附牢固,鳄鱼夹背的形状应与接地母线相匹配以增加接触面积,即设置成平面,使用时将鳄鱼夹背的平面正对接电带铁清洁的平面。 陈爱军还主张,权利要求1克服了只能用鳄鱼夹的齿尖与接地带铁接触的技术偏见,采用了鳄鱼夹背与接地带铁接触的技术手段,解决了鳄鱼夹的齿尖接触面积低于安全规程标准的技术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此,本院认为,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本案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设置磁铁的鳄鱼夹背与接地带铁进行接触的技术手段,但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普遍认为不能采用在鳄鱼夹背设置磁铁的方式来使其与接地带铁的接触更牢固,即并不存在此种技术偏见。陈爱军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挂钩1上有压紧爪2、绝缘手柄3、加力弹簧4、连接接地导线6的螺栓5,接地导线(6)的一端连接在鳄鱼夹(7)上的压线卡槽内,磁铁(8)的磁力使平面的鳄鱼夹背(9)吸附在接地带铁的接地母线上。”一方面,在挂钩上设置压紧爪、绝缘手柄、加力弹簧和连接接地导线的螺栓,其作用在于提供一种接地线的挂钩结构,便于接地线与电缆的连接。对比文件2已公开一种挂钩式单舌接地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钩主体上有单舌片、绝缘杆和压簧。其中,钩主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挂钩,单舌片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压紧爪,绝缘杆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绝缘手柄,压簧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加力弹簧。并且,对比文件2中单舌片、绝缘杆和压簧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中压紧爪、绝缘手柄、加力弹簧所起的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将接地导线的一端连接在鳄鱼夹上的压线卡槽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一种可以吸附在焊件上的磁力电焊地线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结构应用于本领域公知的包括鳄鱼夹的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上,并进一步容易想到磁铁的磁力应该使平面的鳄鱼夹背吸附在带铁的接地母线上,从而起到与接地母线牢固连接的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陈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陈爱军的诉讼请求。 第18732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在确定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从该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5 12:18:0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诉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57902.X,名称为“磁力接地夹和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爱军,申请日为2017
年3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共计4项。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接地连接可靠,操作方便,而且不易脱落的磁力接地夹和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03941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力电焊地线钳,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包括活动夹钳3,磁铁夹钳座1内嵌入式固定安装磁铁2,活动夹钳3有底座托7,活动夹钳3的底座托7吸附在焊件上,确保焊件的接地牢固。且由于磁力电焊地线钳可以用手操作,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属于一种便携式保护接地线。对比文件1系为了解决现有的电焊机械接地部件接地不牢靠、焊接质量不稳定、结构繁复的问题,通过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有效地解决了现有的电焊机械接地部件接地不牢靠、焊接质量不稳定、结构繁复的问题(见说明书0003段、0008段)。 对比文件2:CN201075409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8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挂钩式单舌接地棒,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钩主体1上有单舌片2、绝缘杆9、压簧4。 陈爱军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
要求书,修改内容如下: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4。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审查意见。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3月25日向陈爱军发出复审通知书。陈爱军于2019年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 2019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2019年5月30日,陈爱军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磁力接地夹和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包括鳄鱼夹(7),其特征是:鳄鱼夹(7)的夹腔内嵌入式固定安装永磁磁铁(8),鳄鱼夹(7)有平面的鳄鱼夹背(9),将鳄鱼夹7的鳄鱼夹背9的平面正对接地带铁清洁的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力接地夹和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其特征是:挂钩1上有压紧爪2、绝缘手柄3、加力弹簧4、连接接地导线6的螺栓5,接地导线(6)的一端连接在鳄鱼夹(7)上的压线卡槽内,磁铁(8)的磁力使平面的鳄鱼夹背(9)吸附在接地带铁的接地母线上。” 2019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其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陈爱军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陈爱军明确表示:1.对于被诉决定关于权利
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不持异议,即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1)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包括鳄鱼夹;(2)磁铁为永磁磁铁;(3)鳄鱼夹背为平面,将鳄鱼夹的夹背平面正对接地带铁清洁的平面。2.对于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持异议,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将磁力电焊地线钳应用于包括鳄鱼夹的便携式低压保护接地线,实现鳄鱼夹与接地母线的可靠连接;(2)选择所用磁铁的种类;(3)使鳄鱼夹牢固地吸附到铁质材料的接地母线上。3.对于被诉决定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