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合规要求2020版

电商平台合规要求2021
1.?电商商务法?相关规定
1.1资质要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 政许可.〔?电子商务法?第12条〕
1.2公示资质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 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子商务法?第15条〕〔注:电子商务经 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效劳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3歇业公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 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16条〕
1.4核验平台内经营者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经营者提 交其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 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法?第27条〕
1.5商品效劳信息保存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效劳信息、交易信息, 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效劳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 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子 商务法?第31条〕
1.6平台规那么公示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效劳协议和交易规那么
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 下载.〔?电子
商务法?第33条〕
1.7对平台内经营者治理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 采取必要举措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 的商品或者效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 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平安保证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责 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
1.8平台内经营者侵权治理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 要举措,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举措的,对损害的扩大 局部与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42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效劳等必要举措;未采取必要举措的,与侵 权人承当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45条〕
2.?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相关规定
2.1平台引导催促经营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 导和催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 提供技术保证.〔?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第3条〕
2.2对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进行明示要求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举措,对于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 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 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实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置 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 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第20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 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 第21条〕
2.3平台完善公示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那么以及配套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第22条〕
2.4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 务建立检查监限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 举措,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报 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效劳.〔?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第23条〕
2.5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 交易平台上购置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 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
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 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购置 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第24条〕
2.6建立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 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 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 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第25条〕
3.?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相关规定
3.1公示资质信息
已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 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8条〕
3.2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 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 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 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 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 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 费者承当;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网络交易治理办 法?第16条〕
3.3抽奖式有奖销售规定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 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19条第3项〕
3.4审查登记平台内经营者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
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 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 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 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 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网络交 易治理方法?第23条〕
3.5平台与商家订立协议要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经营者订 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效劳质量平安保证、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24条〕
3.6平台规那么公示要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那么、交易平安保证、消费者权益保 护、不良
信息处理等治理制度.各项治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 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25条〕
3.7检查监控平台商品、效劳信息要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经营者及其发 布的商品和效劳信息建立检查监限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效劳.〔?网络交易治理方法? 第26条〕
3.8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 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实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 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
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举措.〔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27条〕
3.9对平台自营业务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区分标记要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效劳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 对自营局部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局部进行区分和标记,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网络交易治理方法?第29条〕
4.?网络交易监督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4.1经营资质要求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 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监督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7条〕
4.2公示资质信息要求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 监督治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已经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公示以下
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 息、实际地址、.〔?网络交易监督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10条〕
4.3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经营者提 交其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 档案,并对登记档案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监督治理方法?〔征 求意见稿〕第22条〕
4.4报送经营者信息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1日至115日、71日至715 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网络交易监 督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
4.5为履行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平台内经营
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 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网络交易监督治理方法?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2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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