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凡与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少凡与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当事人】张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少凡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小云杨秋明明星楠夏欢 
【代理律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少凡;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诉裁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华纳公司提交的其在中国提供影视娱乐服务的概况、部分电影在中国的上映信
息、票房信息和海报、在中国投资设立电影院的信息和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WarnerBros.”“华纳兄弟”商标在“电影院”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张少凡作为同业者对“WarnerBros.”“华纳兄弟”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影响理应知晓,其非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汇升公司分别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含诉争商标在内的“华纳至尊”“华纳兄弟影视城WBCINEMAS及图”“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且多件商标有转让记录,足见其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该行为属于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情形,已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原审法院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张少凡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少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张少凡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8:34:14 
张少凡与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凡,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约翰·罗格温,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少凡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2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张少凡。
     2.注册号:22775741。
     3.申请日期:2017年2月8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2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1;1202;1204;1205;1208-1210):机车;汽车;房车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
     2.注册号:871908。
     3.申请日期:1994年11月14日。
     4.注册公告日期:1996年9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5):电视节目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61390号《关于第22775741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二、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张少凡提交了关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证据。华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介、排名情况;
     2.相关媒体对华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华纳电影、影院等的报道;
     3.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
     4.华纳公司“WB及图”系列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相关使用情况;
     5.谷歌和百度搜索“华纳”结果打印页;
     6.“华纳兄弟”相关英文释义打印页;
     7.吉安华纳兄弟数字影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相关宣传资料;
     8.在先决定书。
     张少凡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中,华纳公司提交了其对诉争商标使用宣传证、“华纳兄弟”与“WarmerBro.”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张少凡恶意注册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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