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公报》2017年第1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5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3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合同法402条适用、商标注册中不良社会影响的判断、征收补偿程序、劳动者留置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法律问题。 001    案例1: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2225 002    案例2: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
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情感、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21 003    案例3: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80 004    案例4: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最高法院公报(20171):劳动者在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时无权留置公司车辆 | 劳动法行天下裁判摘要: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案例索引:(2014)锡民终字第1724 005    案例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
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二、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的设备毁损灭失,承包人以其对该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且发包人已对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驳回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的,因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发包人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对其设备具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险类别亦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案例索引:(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 《公报》2017年第2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异议之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问题的理解适用,很有参考价
值。 006    案例1: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交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裁判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5 007    案例2: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
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五、实际施工人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149 008    案例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裁判摘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 009    案例4: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案例索引:(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 《公报》2017年第3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法人人格否认、网络竞拍、小区健身器材致人损害、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等法律问题的理解适用,很有参考价值。 010    案例1: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260 011    案例2: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裁判摘要:一、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二、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案例索引:(2015)民二终字
351 012    案例3: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例索引:(2015)南少民初字第7  013    案例4: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案例索引:(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公报》2017年第4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违反环境资源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工伤认定、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的理解适用,很有参考价值。 014    案例1: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商标权共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640 015    案例2: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2015)民二终字第167 016    案例3: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裁判摘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案例索引:(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64 017    案例4: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案例索引:(2016)苏0115民初5756 《公报》2017年第5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3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1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发明专利无效、职业病防治、电信服务免费试用等常见问题。 018    案例1: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二、化学领域产品发明技术方案的再现与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三、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该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是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案例索引:(2014)行提字第8 019    案例2: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案例索引:(2015)沪二中民三()终字第962 020    案例3: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反对强买强卖行为。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手机电信服务提供者为达到电信增值业务推广目的,事先确定免费体验期,用户可在该期间内免费体验增值服务,免费过期后,电信服务提供者对该增值业务进行收费时,应当得到用户明确的使用承诺,否则电信服务提供者的强行扣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案例索引:(2014)海商初字第1404 《公报》2017年第6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3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1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虚假意思表示认定、禁止重复评价、生命权纠纷等常见问题。 021    案例1: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
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案例索引:(2015)民提字第74  022    案例2: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德田交通肇事案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案例索引:一审:(2014)颍刑初字第00473 023    案例3: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案例索引:(2013)扬民终字第062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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