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
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第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
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
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消除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开评审
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体理
第四十七条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二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
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
第五十一条公开评审应当就当事人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并已向双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决定公开评审的合议组应当在公开评审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合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公开评审3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期满既
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人期满前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五十四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身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代理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该证
人的姓名及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
第五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括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人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第五十六条公开评审开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公开评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对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的意见合议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核实签字
第五十七条公开评审开始时合议组应当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席评审第五十八条在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前先由合议组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然后开始进行公开评审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合议组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四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
五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第六十条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合议组在公开评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的言语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条证人不得旁听公开评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六条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5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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