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雅禾口腔诊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玄武雅禾口腔诊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8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亓蕾闻汉东 
【审理法官】潘伟亓蕾闻汉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鸽 
【代理律所】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一,2020年8月6日,诉争商标的商标转让公告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上,诉争商标转让至雅禾公司名下。    另查二,2020年8月13日,引证商标的商标转让公告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转让至雅禾公司名下。    另查三,兰雅诊所明确认可诉争商标已转让给雅禾公司并表示不参加二审诉讼。    以上事实,有《商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已转让至雅禾公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于同一权利主体,即使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应当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雅禾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雅禾公司承担。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1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15619号《关于第29694546号“雅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针对第29694546号“雅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2:45:56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兰雅诊所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对此不再评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因此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兰雅诊所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目前的经营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作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考量标准。商标注册效力应当以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而不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或兰雅诊所所在地域的相关公
众为标准,来判断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情形。即使两商标实际使用在不同地域,引证商标仍然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兰雅诊所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雅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被撤销可能性大,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二审诉讼中,兰雅诊所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流程信息用以证明其上诉请求。 
南京玄武雅禾口腔诊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8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8华采天地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柏全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iv>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雅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雅禾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南京玄武雅禾口腔诊所(简称兰雅诊所)。
     2.申请号:29694546。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20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4401):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牙科;医疗护理;医药咨询;整形外科;服务;健康咨询;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辅助(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聊城市雅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697512。
     3.申请日期:2014年5月12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4401、4402、4403、4404、4405):芳香疗法;宠物饲养;园艺;眼镜行;植物养护;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美容院;矿泉疗养;休养所。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15619号《关于第29694546号“雅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1: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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