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一级授权标准
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禁止把已有的甚至公众耳熟能详的文字、图形注册成商标,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即可,例如长城葡萄酒、杏花村白酒、崂山矿泉水等等。 不过把地名注册成商标,需要防止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也要防止商标注册人不正当地垄断公共资源。所以,《商标法》中对地名商标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方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为第十条是禁用条款,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但不能注册商标,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我国《商标法》最早于1982年通过实施,到了1993年修改的时候,才加上了这条。在1982年到1993年11年的时间里,已经注册了不少县级行政区划以上地名的商标,根据《商标
法》的规定,这些商标继续有效。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时候我们在生活中会发现一些县级行政区划以上地名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