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京 
【当事人】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京 
【当事人-个人】吴京 
【当事人-公司】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定显薛金霞 
【代理律所】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吴京 
【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泉州雅顺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泉州雅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吴京许可使用了吴京的肖像照片和姓名,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其次,泉州雅顺公司对侵犯吴京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吴京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泉州雅顺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吴京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吴京的知名度、泉州雅顺公司的过错程度、吴京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泉州雅顺公司向吴京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酌情所确定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泉州雅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21: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京系知名演员、导演。泉州雅顺公司系天猫“宏米雅顺专卖店”的经营者。吴京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04号公
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7日,吴京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化处理后浏览天猫“宏米雅顺专卖店”主页,其中有57款宏米品牌医疗产品商品介绍照片中使用了吴京的肖像,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宏米’品牌”字样。泉州雅顺公司提供《电商平台使用合同》一份,其中载明:甲方为泉州宝之林公司,乙方为泉州雅顺公司,第一条:甲方使用乙方在【天猫商城】电商平台注册的线上店铺。甲方在该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收益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甲方在该使用该电商平台需要支付的服务费、违规等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自负盈亏,不得因为甲方的行为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否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甲方应保证其对线上店铺的经营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维权而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经当庭确认,天猫店铺“宏米雅顺专卖店”展示的涉案产品现均已下线。另查,“宏米”商标的申请人为泉州宝之林公司。吴京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吴京的网页打印件、(2020)京03民终5429号及(2018)京0105民初90671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吴京的知名度及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吴京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并提供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泉州雅顺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在经营的天猫店铺“宏米雅顺专卖店”中的57款医疗产品展示界面及产品实物外包装上使用吴京图片、姓名,内容涉及宣传本公司宏米品牌医疗产品。泉州雅顺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在电影《杀破狼》中的剧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泉州雅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然人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吴京当庭撤回要求泉州雅顺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关于吴京要求泉州雅顺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具体赔礼道歉方式将在考虑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后确定。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泉州雅顺公司在天猫涉案店铺销售的数十款医疗产品展示界面及产品实物外包装上均使用吴京图片、姓名,并显著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宏米’品牌”字样,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的意图明显。因吴京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泉州雅顺公司因使用其肖像、姓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具体数额,故将在考虑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以及泉州雅顺公司的侵权情节、获利可
能等因素后,酌予以情确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涉案照片内容并无侮辱、贬低、丑化吴京人格的情形,难以认定泉州雅顺公司的行为给吴京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吴京主张公证费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具体金额根据其提交的票据及公证书中涉及的公证事项等予以酌定,吴京还主张律师费,并提交发票,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的事实,酌情予以认定。对于泉州雅顺公司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中所主张的应由泉州宝之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鉴于天猫店铺“宏米雅顺专卖店”对外公示的经营方为泉州雅顺公司,即使泉州雅顺公司与泉州宝之林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经营协议,但该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上述两方,并不及于第三方,如两方对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故对泉州雅顺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泉州雅顺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宏米雅顺专卖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吴
京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告吴京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270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330元,合计272330元;三、驳回原告吴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泉州雅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赔偿吴京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京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我公司使用吴京照片数量较少,影响范围小;3.我公司作为微小企业,难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4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泉州市雅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雅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上诉人泉州雅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及被上诉人吴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泉州雅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赔偿吴京5万元以
下经济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京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我公司使用吴京照片数量较少,影响范围小;3.我公司作为微小企业,难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吴京辩称,泉州雅顺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带有我肖像的产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我与该公司之间有代言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符合规定,请求驳回泉州雅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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