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案件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案件律师费可由败诉⽅承担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案件律师费可由败诉⽅承担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承担,既是当事⼈所关⼼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侵权类案件
⼈⾝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因此⽽⽀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百⼋⼗⼀条第⼆款规定:“被侵权⼈死亡的,⽀付被侵权⼈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的⼈有权请求侵权⼈赔偿费⽤,但是侵权⼈已经⽀付该费⽤的除外。”这⾥等其他合理费⽤,包括被侵权⼀⽅因聘请律师维权⽽⽀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院规定:
2005年的上海⾼级⼈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答》(沪⾼法民⼀[2005]21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的费⽤(如交通费、误⼯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已实际发⽣,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量存在,对⽅当事⼈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需要⽀付⼀笔律师费,客观上给⽆过错⽅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诚信理性诉讼。加⼤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诚信诉讼⾏为的打击⼒度,充分发挥诉讼费⽤、律师费⽤调节当事⼈诉讼⾏为的杠杆作⽤,促使当事⼈选择适当⽅式解决纠纷。当事⼈存在滥⽤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为,造成诉讼对⽅或第三⼈直接损失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过错⽅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正当要求予以⽀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若⼲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九条第⼀款规定的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包括权利⼈或者委托代理⼈对侵权⾏为进⾏调查、取证的合理费⽤。⼈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明确规定:权利⼈能够
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包括权利⼈或者委托代理⼈对侵权⾏为进⾏调查、取证的合
理费⽤。⼈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22条规定: “⼈民法院根据权利⼈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因调查、制⽌侵权所⽀付的合理费⽤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产⽣的合理费⽤应由侵权⽅承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为所⽀付的合理费⽤。
5、合同纠纷中债权⼈⾏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条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也可要求债务⼈和担保⼈承担其律师费,除⾮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由原则,只要双⽅当事⼈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承担,或由败诉⽅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因维权⽽⽀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持。
8、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应当补偿胜诉⽅因为办理案件所⽀出的部分合理的费⽤,但补偿⾦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胜诉⾦额的10%。
2018年10⽉1⽇正式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六条关于费⽤的承担就明确规定:
(⼀)仲裁庭有权确定双⽅当事⼈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的其他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保全费⽤等。
(⼆)当事⼈主张对⽅当事⼈承担因办案⽀出的合理费⽤的,应当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裁决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仲裁请求得到⽀持的⽐例、当事⼈或代理⼈的⼯作量等因素。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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