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商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白专业委员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白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领导下的美容化妆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会员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全国美容化妆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住所:要求独立稳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系统,发展壮大会员组织。
(二)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大型活动,扩大专业委员会的影响范围。
(三)遵循并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行业组织相关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做好光彩事业等公益活动;
(九)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一)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商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二)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向商会推荐落实常务理事会员5名以上,理事会员10名以上,基本会员20名以上。会员资料、会费统一由专业委员会收取,全部上交商会。
商会对会员信息核准备案之后,将会员会费的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专业委员会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三)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开展全国专业内活动3次以上,如第一年未能达标,商会秘书处将予以通报警告,若第二年内仍不能开展活动,商会将视情况撤销该专业委员会,并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请全国工商联会员部批准,同时在商会网站公示。被撤销的专业委员会向商会缴纳的注册及管理费人民币十万元整不予退还。
(四)由商会主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主任必须到会参加,未到会(参会人员必须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副主任以上级别)。对不积极参加商会活动者,商会将视情况对专业委员会做予以通报警告、网站公示以及撤销。
(五)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底前须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报告;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职秘书长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七)专业委员会重大人事变动须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种类:
(一)主任委员 (要求具有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资格)
(二)主任委员助理(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兼任)
(三)副主任委员 (应具有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员资格)
(四)秘书长 (应具有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员资格)
(五)副秘书长 (应具有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员资格)
(六)委员  (应具有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每届任职3年,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报工商联会员部备案。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1名,由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兼任。
(三)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2名,每届任职3年,由主任在全国行业内选拔推荐,报商会
秘书处批准备案。
(四)秘书长1名(要求专职),由主任提名,并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五)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而定),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六)专业委员会委员若干名,每届3年,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和副主任在全国行业内发展,报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专业委员会需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美容化妆品行业内的知名人士、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同时取得商会常务理事以上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申请报告(业务内容,工作规则,组织机构等)
(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业委员会(中心)申请入会登记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所属机构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本、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中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申请人向商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见第十条);由秘书处负责资料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现场考核;申请人一次性向商会缴纳注册及管理费人民币十万元整;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全国工商联审批备案,专业委员会即告成立。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年限
专业委员会一届三年,到期的专业委员会要重新履行新一届成立流程。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一)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的;
(二)未经商会批准,擅自以商会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的;
(三)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完成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的(见第二章)。
(五)未达到专业委员会工作要求的(见第三章)。
(六)不能及时足额交纳费用的。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章程根据商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制定并须在委员代表会通过,报商会秘书处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经商会批准同意,原则上不再收取费用(涉及到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外);其他业务合作视具体情况协商具体方案。
(二)要求商会参与主办支持的,按照商会参与行业主办、支持活动的有关条例执行。
(三)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四)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
(1)主任委员  30000元/届
(2)副主任委员10000元/届
(3)秘书长10000元/届
(4)副秘书长10000元/届  (各省副秘书长3000元/届)
(5)美白专家3000元/届
(6)委员600元/届
(五) 专家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当地医学、美容、保健、化妆品领域的专家,为该行业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正、副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证书。
(2)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敬业、守法、诚信、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具有严谨的学术作风,能博采众家之长为美容化妆品业的蓬勃发展献计献策。
(3)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学术权威的代表,具有学术研发背景,不得有企业经营行为或有与企业相关联行为。
(5)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
(6)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有规范和推动当地行业发展的义务,应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7)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维护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名誉,珍视自己做为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
(8)被推荐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尽快将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寄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制定。
第十八条 该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秘书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1: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图(推荐)
工作分工: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统筹管理专业委员会,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主任委员助理:由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
秘书长:负责协助专业委员会主任开展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秘书长开展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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