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凌裕嘉 
【当事人】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凌裕嘉 
【当事人-个人】凌裕嘉 
【当事人-公司】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党培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党培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茜党培 
【代理律所】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凌裕嘉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证据采信得当,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涉案引证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诉讼中,康恩泰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0)京73行初8033号行政判决书;    2.(2019)最高法行再83号行政判决书;    3.(2019)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4.(2017)京行终4028号行政判决书;    5.(2018)京行终2018号行政判决书;    6.(2018)京行终4355号行政判决书;    7.(2018)京行终4394号行政判决书;    8.(2019)京行终2523号行政判决书;    9.(2019)京
行终2265号行政判决书;    10.(2019)京行终4302号行政判决书;    11.(2019)京行终7483号行政判决书;    12.(2019)京行终7150号行政判决书;    13.(2020)京行终6998号行政判决书;    14.(2020)京73行初8031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康恩泰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床罩、毡、布”等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手帕、布、枕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
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种或类似组,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相似,故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杰森哲”及字母“Zesen-zs”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ZS”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字母“Zegna”构成;引证商标三由字母“ErmenegildoZegna”构成;引证商标四由字母“ZegnaSport”构成;引证商标五由字母“Z”及镜像字母“Z”构成。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由两部分构成,可以识别为“Zesen”和“zs”,其中“Zesen”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字母“Zegna”构成相似且均无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的字母“zs”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字母构成、读音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构成近似标志。因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康恩泰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
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于诉争商标予以规制,故诉争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本院不再予以评述。同时,康恩泰公司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康恩泰公司已经驰名的在先商标的摹仿,若予以维持注册,将损害康恩泰公司的相关利益,本院亦不予评述。    因本院系在结合康恩泰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予以纠正,故本案受理费应由康恩泰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本院对其裁判结论予以纠正。康恩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20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16129号《关于第19011004号“杰森哲Zesen-Z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针对第19011004号“杰森哲Zesen-ZS”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2:14:04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凌裕嘉。    2.注册号:19011004。    3.申请日期:2016年1月27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4类):布,毡,纺织品手帕,被子,床单,棉织品,浴巾,枕套,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14573681。    3.申请日期:2014年5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6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4389931。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4类):玻璃布,纺织品壁挂,毡,纺织品毛巾,床罩,狭长桌布,门帘,座垫(非纸制),定作的马桶盖罩(纤维),洗涤用手套,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旗帜,寿衣。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11359125。    3.申请日期:2012年8月16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4类):织物,布,编织织物,装饰织品,丝绒,棉织品,纺织纤维织物,床上用覆盖物,床上用毯,床单。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3801094。    3.申请日期:2003年11月17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服装,运动衫,皮制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足球鞋,爬山鞋,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披肩,领带,腰带。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G862153。    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2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12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16129号《关于第19011004号“杰森哲Zesen-Z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29日。    被诉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康恩泰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康恩泰公司商标注册证据;    2.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3.康恩泰公司知名度情况;    4.康恩泰公司商标宣传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5.其他相关证据。    在原审诉讼阶段,康恩泰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第一组:“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在中国大陆经营情况。包括杰尼亚(中国)商业有限公司、杰尼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2017年度审计报告截页,关联公司与全国数十家商场签订的部分代销协议、合作协议截页,康恩泰公司“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系列品牌2010-2018年产品手册。    第二组:“ErmenegildoZ
egna”(杰尼亚)品牌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包括杰尼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2018年期间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企业签订的关于宣传“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及其产品的部分协议,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2016年期间受杰尼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第展示的“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系列品牌广告制作的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及上下画报告,“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在2012-2017年在中国广告宣传的部分媒体排期表等。    第三组:“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在中国大陆获得的荣誉。包括2010-2017年期间中国政府机关、知名媒体等主体颁发给“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杰尼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奖杯、证书及相关报道。    第四组:市场调研报告。GFK市场调研公司提供的“Zegna”(杰尼亚)品牌在中国大陆市场的调研报告。    第五组:国家图书馆查询报告。用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Zegna”(杰尼亚)商标在中国已得到广泛的媒体报道。    第六组:在先判决。包括(2018)最高法行再41号再审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43号再审判决书,(2018)京行终4356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5246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5971号行政判决书。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康恩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3:1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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