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阿里巴巴(全某某)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17)赣71民初15号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8.05.21
裁判规则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考量以下因素:1、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2、是否具有主观恶意;3、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案涉被诉侵权公司使用飞币标识,一是指示币种,二是与
其他币种显示区别,三是描述自己产品的属性,目的是向公众描述与其商品服务相关的内容。因此,该涉案标识的使用不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正文
 
阿里巴巴(全某某)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71民初15号
  原告:阿里巴巴(全某某)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厚福街3号工作港商业大厦18楼平层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云南九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原工程训练中心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IC。
  法定代表人:刘晶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里巴巴(全某某)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晶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烁公司赔偿侵犯原告“飞币”注册商标专用权300万元;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按照风险代理收取本案最终判决赔付金额的30%计算)和差旅费2万元。2、判令星烁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2014年9月17日,企业名称更改为阿里巴巴(全某某)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飞币”商标,2017年3月14日,原告取得了国家商标局第19071267号“飞币”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飞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36【第36类即电子转账;网上银行;经纪;保险经纪;资本投资;担保;兑换货币;金融服务;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截止)】。”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因为业务合作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武汉润丰壹网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飞币”注册商标。
  星烁公司注册运营的“币久网(××)”(以下简称币久网)页面上标有币飞和“飞币”标识,于2017年7月22日开始并在其币久网旗下的众筹平台“币投资(××)”(以下简称币投资网)网站销售的虚拟货币商品上使用了飞币,其网页上的飞币标识和网上销售的“飞币”与原告注册商标“飞币”相近似。直到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星烁公司才停止侵权行为,然而已经构成了侵权事实,期间收取广州网络公司500-
800万元的新币上台费用,收取购买“飞币”在平台交易的手续费若干。星烁公司在其所属的币久网和币投资网上利用飞币标识,进行飞币虚拟货币网络上线公开募集服务,电子交易的平台结算等金融服务网络交易和网络融资平台均侵犯了原告“飞币”在36类注册商标中的商标专有权。
  综上,星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和公开融资与原告注册商标“飞币”相近的“飞币”标识虚拟,为销售“飞币”融资提供网络交易便利服务,为“飞币”虚拟货币网络上线公开募集服务,电子交易的平台结算等金融服务。星烁公司虽然在国家七部委的文件出台后支持国家政策自行停止“飞币”公开募集活动和开展清退工作,自行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飞币”专用权,但侵权事实已经形成,并致使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到滥用,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侵犯了原告“飞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声誉。星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提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飞币”注册商标专用权300万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按照风险代理收取本案最终判决赔付金额的30%计收)和差旅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诉讼用公证书,旨在证明其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商标注册证,该证记载: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6),即电子转账;网上银行;经纪;保险经纪;资本投资;担保;兑换货币;金融服务;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旨在证明其“飞币”商标已获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使用核定的类别;
  证据3:星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旨在证明星烁公司的基本信息;
  证据4:星烁公司在币久网上的上币公告;
  证据5:星烁公司在币投资网上的“币投资”信息;
  证据4和5旨在证明币久网、币投资网系星烁的事实,及星烁公司在新上线的新币使用飞币标识提供交易、结算、兑换网络服务的事实;
  证据6:国家七部委《关于防范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旨在证明使用“飞币”标识公开募集资金涉嫌违法产生严重社会后果。
  证据7: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于2017年10月31日制作的(2017)云昆明信证经字第37858号《公证书》,来源于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与本案有关的9页有截图01、截图02-001、截图02-002,证明飞币标识虚拟货币在星烁公司币久网上交易,进行飞币的买入或卖出,用人民币充值,买入或卖出均收取0.2%手续费的事实,截图33和截图34证明星烁公司响应国家信部委发布的公告暂停了飞币服务的事实。公证书来源于公证机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8:图片5份,来自网站的截图,截图内容现在在网站上已经不到了,第一张图片来自于星烁公司币久网的内容,上面的标识是币投资网,证明币投资网属于币久网下属网站,2017年8月27日手机拍摄;第二张图片来自于币久网的截图,证明星烁公司在币久网站上利用飞币标识进行买入或卖出飞币,约定手续费为0.2%,上面有飞币交易的简介和飞币图形,截图时间是2017年9月23日;第三张图片,关于在币久网(币投资)、ico365平台参与UGTICO的清退公告,证明星烁公司在网站上公告暂停ICO服务,星烁公司实施了ICO金融服务的事实。
  证据9: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旨在证明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系风险代理,按判决赔偿额的30%计收律师费。
  证据10:关于对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币投资网页1,币投资网页2,币久网网页1,证明:①币投资网运营主体是星烁公司,其上发布的公告:因ICO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星烁公司使用“飞币”标识实施准金融行为的事实;②星烁公司在币久网发布公告称停止虚拟货币交易,关闭人民币交易业务的事实,再次证明运营主体是星烁公司。
  证据11:云律协〔2017〕1号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按30%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12:币久网飞币交易记录1、交易记录2,原告自行保存的币久网网页,证明星烁公司在币久网使用“飞币”标识进行人民币交易,两次成交高达人民币1870090元的事实。
  证据13:武汉润丰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2017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原告飞币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14: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于2018年1月29日制作的(2018)云昆明信证经字第3953号《公证书》,来源于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其中,截图8为《法律说明》,证明币久网为和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平台和金融产品属未经依法批准的金融行为。截图9
、10-003、24、25、26,证明被告在币久网上线发行虚拟货币、充值、交易的事实。截图10-001/002、19、21、22、24,证明被告开展网上人民币充值、汇款、支付、提现等金融业务的事实;截图11关于币久网关闭转型公告,证明:①币久网资产清退延迟于2018年1月20日,币久网及服务器已被关闭,飞币全部交易记录、清退数据证据由星烁公司持有,未向法庭完整提供的事实。②关闭的依据是国家七部委9月4日公告,关闭的原因系星烁公司涉嫌ICO非法金融行为。截图12、14,星烁公司发布的2份官方公告(关于暂停部分ICO类充币及将暂停交易的通知),关于《防范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声明,证明①币投资网属于星烁公司,由星烁公司运营、控制进行ICO融资完成退币清算工作的事实。②币投资地址为:××,该地址隶属于币久网的事实。截图16、18、27,证明星烁公司超出营业执照范围,长期从事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充值,人民币充值、汇款、支付、提现等金融业务,形成资金池,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取得经营利润,进行分红的事实。截图28、29,币投资5月22日18:00上线币飞项目,2017年5月22日星烁公司在币久网网站上上线发行飞币进行ICO融资的事实。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2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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