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基本技巧三篇

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基本技巧三篇
篇一: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基本技巧
一、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基本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掺合在一起的情形,有时候你认为是商标侵权,但很有可能只是不正当竞争,所以在碰到出现可能的侵权时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作为原告要选择好起诉的点,作为被告呢要看清对方起诉的点,这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稍有选择不当都有可能对整个维权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寻法律依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确定了起诉的点后,就要寻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处所谓的法律依据,应细到注册商标的基本信息,被告或原告商标的注册的情况,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有关规定,必要的时候还要收集《商标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一快,准备工作越充分,后面的起诉或应诉才会更有针对性。
三、准备证据材料
在确定了法律关系并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后,接下来就是证据材料的准备,法律实务中,证据是对事实真相最有力的说明,证据材料的准备应当围绕可能的争议焦点来全面选择和确定。收集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涉及到的所有证据。整理证据时,应根据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理由之间的关系,以想要证明的内容为主线,将证明分别编组并编号。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有需要的证据有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合法持有商标及该商标的声誉和市场价值或被告对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名称、产品包
装各自与原告商标、产品包装相近似的证据或证明被告所使用的商品与原告不相同或不类似和所使用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同或类似的证据;对原告而还应当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产品销售损失的证据;其他案件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这样才会让整个的诉讼更加的有利。
四、诉讼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1、商标近似的判断
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
图及颜、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近似。在判断商标的近似上还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对比的时候还要注意是单独对比,对比过程中,是否会做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应当予以充分的注意。
2、类似商品的判定
对商品是否类似后进行判断,是认定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关键,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就显得非常的重要。那什么是类似商品呢,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实践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首先是商品的功能、用途;其次是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三是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四是商品与零部件的关系;五是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及消费习惯,还有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总之对商品近似的认定,应当综合的考虑以上的各个因素,但并不是要求都要具备。
五、小结
商标侵权是企业的一件大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对于原告而言可能是自己进一步扩大自己品牌的好机会;对于被告而言,这会牵涉到企业做了多年的品牌能否继续使用或者使用是否适当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会涉及到企业生死的问题,因此在面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上,需要各方予以充分的重视。而且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切忌想当然的来处理。
篇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基本技巧
一、一般要求
1、主动出击,寻案源。案源是执法办案的第一步,目前办理商标侵权的案源类型大多数是举报,为此应加强主动发案的比例。可以是公务活动中发案,如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它案件线索,计算机网络巡查监督管理发现的线索,12315投诉信息中发现的线索;也可以是私人活动中发案,如陪家人逛街、逛超市商场观察某些品牌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去服装店购物可以看看是否存在傍名牌等等,私人活动中发案既能扩大了案源,又隐蔽了执法人员的身份。
2、谋划统筹案件调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前要制定调查大纲,谋划统筹全局,明确案件调查的重点、方向、取证的手段。要仔细设计具体细节,是正面强攻还是外围迂回调查,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谁监控现场防备意外事件,需要的执法人员数量,是否需要雇佣社会车辆等。
3、占据主动,控制现场。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要通过踩点、摸底等方式方法摸清情况,拟定详细的方案,确保现场检查的突击性和准确性,控制好执法环境,掌控住关键人员,保护好关键证据。现场检查是固定违法行为的基础证据,其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因此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采用准确的语言描述现场情况,采用客观语言描述执法人员感知到的事实情况,确保其效力。
4、把握技巧,固定言辞证据。执法人员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防止被询问人之间相互影响。事先要拟定询问策略、询问方法,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根据被询问人的身份、态度以及现场情况采用询问语言,灵活运用询问策略和方法,消除被询问人的畏惧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对抗心理、优势心理,固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言辞证据。
5、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调查后,应准确出制售侵权标识、制售
侵权产品、帮助侵权行为的地点,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自《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一直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前者参照刑法等公法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后者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仅包括实施地,不包括其它地方,两种说法都有法院认可或者否认的案例,但是从执法实践以及执法的难易程度来看,狭义说是较符合执法的实际需要。
二、特殊要求
1、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作用。证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倒查进货来源;另一种是由商标权利人鉴别商标真伪,并出具鉴定结论,通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考虑到操作上的便利性会一般采取后一种方法,然而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会认为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因此,为保证证据的有效性执法人员办案时要做到两点:一点认识到是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从证据分类上讲不是“鉴定意见”而是“证人证言”,查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件不能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要尽可能倒查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另一点是执法人员应要求商标权利人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情况,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履行证据审核义务。
2、如何认定近似侵权。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执法人员查处近似商标侵权案件应把握两点,一是商标本身近似,二是容易导致混淆,只有以上两点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有商标近似的认定权利,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定商标近似的方法是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被侵权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是否近似。混淆性的认定既包括现实的混淆性,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执法人员可以收集相关消费者、行业协会、商品的相关受众体、施以一般注意力导致的混淆和误认以及权利人、侵权人的陈述。
3、如何查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根据新商标法,执法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为“善意”销售者:一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是涉案产品是否合法取得,三是当事人是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只有三者同时具备才是“善意”销售者,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者两条的仍然要按照新商标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4、如何先行处理查封扣押的侵权物品。对于先行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人员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先行处理的物品应当是容易腐烂、变质或者其它不易保管的物品,二是先行处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三是先行处理前要留存相关证据,防止证据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坏,四是先行处理有拍卖、变卖方式,为避免因涉案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应尽量采用拍卖的方式。
篇三: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基本技巧
误区一:认为商标侵权认定主体是商标权利人
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有意无意认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由商标权利人认定,直接依据商标权利人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显然是错误的。《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属于何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工商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予以认定。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理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误区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
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将商标权利人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这是不对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指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结果,如产品质量检测就是由检测机构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是新《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不仅包括鉴定结论,还包括其他鉴定意见,其他鉴定意见一般是指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家对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包括厂家、商标许可使用人、受委托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内的商标权利人和从事打假的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打假人员是商标权利人的员工或者委托人员不属于侵权认定的专家,所以其出具的书面意见形式上看类似鉴定结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类型上属于普通的书证或者证人证言,不像鉴定意见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即使商标权利人表述为“鉴定”“鉴定报告”,工商部门也不宜这样指称。商标权利人书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涉嫌侵权商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者不是其许可生产,其本质上解决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商标权利人的辨认不是鉴定,将商标权利人辨认的时间不计入实施强制措施期间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因此需要抓紧时间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处理。
误区三:未细致审查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意见
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商标权利人出具相关意见,没有细致审查,直接依据该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够严谨的。依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工商部门要承担举证责任。在侵权案件办理中,商标权利人属于利害关系方,往往提出对己有利的意见和要求。对于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意见,要仔细审查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核对与检查实际是否一致。对于缺少过程、理由而直接表述为非其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的辨认意见,一定要慎重。目前,商品来源复杂多样、有的商标权利人委托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司行使打假事宜,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需要工商部门在实践执法中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不可只听一面之词。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对于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工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相关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材料,当事人如果不提供的,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诉讼中提交的
材料一般不予采纳。如果证据之间冲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涉嫌违法事实不清,工商部门就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9: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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